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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人身保險相關條款(人身保險合同基本條款有哪些)

首頁 > 社保2024-12-04 06:54:08

人身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你好,如果答案對你有所幫助,請予以采納為最佳答案!!!!!!!!!一:人身風險的特殊性在人身保,風險事故是與人的壽命和身體有關的“生、老、病、死、殘”。其主要風險因素是死亡率。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如年齡、性別、職業等。二:保險標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就保險價值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沒有客觀的價值標準,因為無論是人的生命還是身體,是很難用貨幣衡量其價值的,人的生命是無價的。三:保險利益的特殊性首先,就保險利益的產生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生產于人與人,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其次,就保險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所擁有的保險利益不能用貨幣來衡量,因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也就沒有量的規定性,即保險利益一般是無限的。第三,就保險利益的時效而言,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中是訂立合同的前提條件,并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備件。四:保險金額確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后確定的。既不能過高,也不宜過低,一般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納保費的能力。五:保險合同性質的特殊性人身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性合同,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不能有所增減。因此,大多數人身保險不適用補償原則,也不存在比例分攤和代位追償的問題。同時,在人身保險中一般也沒有重復投保、超額投保和不足額投保問題。六:保險合同的儲蓄性人身保險在為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提供保障的同時,兼有儲蓄性的特點。七:保險期限的特殊性人身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往往是長期合同,期限短則數年,長則甚至是人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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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常見條款

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險合同是保險合同中的一大類,兼具保險合同的一般屬性和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性.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一般特征
1.人身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如人身保險投保人在填寫投保單時應認真回答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家庭和個人的病史,個人嗜好,其他保險等一系列問題,如果提供的情況有誤或不完整,保險人可以違背最大誠信原則為由解除保險合同.
2.人身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必須采取特定的形式訂立保險合同.
3.人身保險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相互負有義務,他們的義務與其權利是相互關聯的,投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負有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4.人身保險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條款事先由保險人擬訂,投保方不參與保險條款的擬定,投保時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權力,即使有某項特別要求,也只能采納保險人事先準備的附加條款.
(二)人身保險合同特有的特征
1.人身保險合同的定額給付性
2.人身保險合同的長期性
人身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往往是長期的.保險期限可以是數年,數十年到一個人的一生不等.
3.人身保險利益確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以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來確定.
4.人身合同的儲蓄性與投資性
人身保險在為被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同時,兼有儲蓄性和投資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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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專有條款

(12)受益人條款。受益人條款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關于受益人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人的權利等內容的具體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十分重要的關系人,很多國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條款。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通常分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兩類。指定受益人按其請求權的順序分為原始受益人與后繼受益人。許多國家在受益人條款中都規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個受益人的權利將轉回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這個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繼受益人。當被保險人沒有遺囑指定受益人時,則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就成為受益人,這時保險金就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13)紅利任選條款。紅利任選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投保分紅保險,便可享受保險公司的紅利分配權利,且對此權利有不同的選擇方式。分紅保單的紅利來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費差益。利差益是實際利率大于預定利率的差額;死差益是實際死亡率小于預定死亡率而產生的收益;費差益是實際費用率小于預定費用率的差額。但從性質上講,紅利來源于被保險人多繳的保費,因為與不分紅保單相比,分紅保單采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采取更高的預定死亡率、更低的預定利率和更高的預定費用率。(14)保險金給付的任選條款。壽險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時,提供給受益人一筆可靠的收入。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保單條款通常列有保險金給付的選擇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選擇。最為普遍使用的保險金給付方式有以下五種:①一次支付現金方式。這種方式有兩種缺陷: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況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后不久死亡的情況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除其債權人索債。②利息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將保險金作為本金留存在保險公司,由其以預定的保證利率定期支付給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后可由他的繼承人領取保險金的全部本息。③定期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將保險金保留在保險公司,由受益人選擇一個特定期間領完本金及利息。在約定的年限內,保險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給付。④定額收入方式。該方式是根據受益人的生活開支需要,確定每次領取多少金額。領款人按期領取這個金額,直到保險金的本金全部領完。該方式的特點在于給付金額的固定性。⑤終身年金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用領取的保險金投保一份終身年金保險。以后受益人按期領取年金,直到死亡。該方式與前四種方式存在一個不同點,就是它與死亡率有關。(15)共同災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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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內容是什么?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事項:

(一)保險合同主體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等。他們是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明確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履行保險合同的前提。因為合同訂立后.有關保險費的請求支付、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危險發生原因的調查、保險金的給付等事項,無不與當事人及其住所有關。此外,如果因為合同的履行引發保險合同糾紛,那么合同主體的姓名和住所對訴訟管轄、法律適用及文書的送達等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保險合同中還應載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在人身保險中,對被保險人除姓名和住所外.還須載明其性別、年齡、職業等。

(二)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在財產保險中,是各種財產本身或其有關的利益和責任;在人身保險中,則是人的生命和身體。

不同的保險標的,面臨的危險的種類、性質和程度是不同的,所適用的保險費率也有差別,許多險種就是按照保險標的的不同劃分而設計的。明確記載保險標的,目的在于判斷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有無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存在與否,直接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同時,可以確定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的范圍。保險標的也是確定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的基礎。如果沒有保險標的,不僅保險保障失去了指向,保險合同也不可能成立。

(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對于保險標的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經濟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般都在保險條款中予以列舉。保險責任明確的是,由于哪些風險的實際發生造成了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通常包括基本責任和特約責任。

責任免除是對風險責任的限制,它約定了保險人在何種情況下不負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范圍。責任免除一般分為三種情況:第一,是指不承保的風險即損失原因免除;第二,是指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失即損失免除;第三,是指不承保的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免除事項不僅要明確列明,還要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四)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保險期限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即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的起訖時間,亦是保險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一般可以按自然日期計算,也可按一個運行期、一個工程期或一個生長期計算。保險期間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

保險責任開始時問是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繳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從保險法的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與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不是一個概念,三者既有密切聯系,又有嚴格區別。

(五)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有所不同。在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要根據保險價值來確定;在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中,一般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依據保險標的的具體情況商定一個最高賠償限額,還有些責任保險在投保時并不確定保險金額;在人身保險中,由于人的生命價值難以用貨幣來衡量,所以不能依據人的生命價值確定保險金額,而是根據被保險人的經濟保障需要與支付保險費的能力,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保險金額。需要注意的是,保險金額只是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最高限額,實際賠償金額在保險金額內視情形而定。

(六)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保險費,簡稱保費,是投保人為換取保險人承擔危險賠償責任的對價。投保人只有在同意支付或已經支付保險費的前提下,才能換得保險人的承諾,取得保險賠償或給付的權利。保險合同如無保險費的約定則無效。保險費的多少,主要取決于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這兩個因素。保險金額大,保險費率高,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就多;反之,就少。保險合同中還應約定保險費的具體繳付方式和時間,如是采取現金支付還是轉賬支付,是人民幣付款還是外匯付款。

(七)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由于保險人對不同險種的承保方式各異,保險金的給付辦法也不盡相同,并且,保險金的給付,關系著當事人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實現。因此,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應該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以增強其嚴肅性。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它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于保險合同的違約責任都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該根據這些規定,在合同中載明違約責任條款,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爭議處理,是保險合同發生糾紛后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議、仲裁和訴訟3種。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的效力狀態、保險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保險合同的履行等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以上3種方式加以解決。保險合同應明確爭議的解決方式,從而有助于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九)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在保險合同中必須寫明訂立合同的時間,而且須十分具體,即要寫明訂立的年、月、日。因為訂立合同的時間是確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危險是否發生或消滅、保險費的繳納期限以及合同生效時間等的重要依據。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以使與保險標的有關聯的利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避免因保險而產生消極影響。這些約定往往因保險種類的不同而不同。如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一般都列有被保險人對危險程度增加必須履行通知義務、有防災防損義務和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積極施救等義務的約定。在有些保險合同中,還列有關于第三者責任追償的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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