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票不簽收,可以留置送達。如果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 :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傳票拒收的,法院在經兩次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于不必要到庭的被告可以缺席審判。 對確實聯系不上的或者故意拒收的人,會采取公告送達,公告到達后,法院不管被告是否實際收取了傳票,都可以直接缺席審理判決。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