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倒置類型有哪些
你好,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實行無過錯原則,原告還需就損害事實,行為,因果關系進行舉證。根本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被告就免責條件舉證,是誰主張,誰舉證的結果。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也實行無過錯原則,原告需就損害事實,因果關系,造成傷害的動物由被告飼養或管理予以舉證。同樣不存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被告就免責條件舉證,也同樣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帶來的結果,而不是舉證責任倒置的體現。
另外,不光是在民事上,在刑事上也是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的,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需由被告人就自己財產來源的合法性舉證。
我國《 工傷保險條例》里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特殊侵權訴訟實行證明責任的倒置,主要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即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現在應由患者舉證)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勞動爭議案件實行證明責任的倒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情況下,證明某一事實的責任由原本的申請人或者被告轉移到對方當事人。其構成要件包括:1. 事實存在爭議;2. 申請人或者被告難以自證;3. 對方當事人更容易收集證據。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情況下,證明某一事實的責任由原本的申請人或者被告轉移到對方當事人。其構成要件包括:
事實存在爭議:在訴訟中,涉及到某一具體事實是否存在爭議。如果該事實不存在爭議,則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申請人或者被告難以自證:如果涉及到某一具體事實,由于種種原因導致申請人或者被告難以自證,則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例如,該事實發生在多年前,相關記錄已經遺失等。
對方當事人更容易收集證據:如果涉及到某一具體事實,對方當事人更容易收集相關證據,則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例如,對方當事人掌握了相關證據的原件或者副本等。
需要注意的是,舉證責任倒置是一種特殊的證明責任規則,只適用于特定情況下。在適用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適用。
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包括:1. 消費者權益保護;2. 知識產權糾紛;3. 勞動爭議等。在具體情況下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判斷和適用。
舉證責任倒置是一種特殊的證明責任規則,只適用于特定情況下。其構成要件包括事實存在爭議、申請人或者被告難以自證、對方當事人更容易收集證據等。在進行相關工作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銀茄旁,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納態關申報出生登記。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舉證責任倒置是什么
舉證責任倒置是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本來應當配置給一方當事人的客觀舉證責任,可以通過法律上的明確規定等轉移給另一方當事人承擔。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主要有兩大類:
1、特殊侵權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2、勞動爭議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舉證責任倒置是什么意思
我簡單地說,就是誰主張誰舉證這個原則,因為法律特殊規定而舉證責任倒置。本來應該是誰提出的事實,就要誰舉出證據證明這個事實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真實或者不真實,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把這個責任轉移到對方身上,你主張,對方舉證沒有責任,他舉不出證據的話,法院就認可你所主張的事實。意義在于保護了弱勢一方的利益,一般舉證責任倒置都是為了保護弱者,減輕他的舉證責任,能更好的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以下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 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 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可以看出,舉證責任倒置不適用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和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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