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包括哪些
票據權利包括哪些如下: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或受讓人擁有的權利,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收款權:票據權利的最基本的權利就是收款權,即持票人或受讓人有權向出票人或承兌人要求支付票據金額。如果出票人或承兌人未能按照票據規定支付票款,則持票人或受讓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欠款。
2.轉讓權:持票人或受讓人有權將票據轉讓給第三方,即將票據的所有權轉移給他人。轉讓可以通過背書、抵押等方式進行,轉讓后,新的持票人或受讓人就可以享有票據的所有權利。
3.索償權:持票人或受讓人有權向出票人或承兌人要求支付票據金額,如果出票人或承兌人未能按照票據規定支付票款,則持票人或受讓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欠款。
4.保證權:持票人或受讓人有權向出票人或承兌人要求履行票據的保證責任。如果出票人或承兌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則持票人或受讓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欠款。
5.簽發權:持票人或受讓人有權簽發票據,即將票據的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簽發可以通過背書、抵押等方式進行,簽發后,新的持票人或受讓人就可以享有票據的所有權利。
6.兌付權:持票人或受讓人有權向出票人或承兌人要求兌付票據。如果出票人或承兌人未能按照票據規定兌付票款,則持票人或受讓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欠款。
以上就是票據權利的主要內容,票據權利是票據作為一種重要的商業文書所具有的重要特征之一,它保證了票據的流通性和價值。
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及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票據權利義務的創設、轉讓和解除等行為,包括票據的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行為在內。狹義的票據行為專指以設立票據債務為目的的行為,只包括票據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等,不包括解除票據債務的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
發票代碼
發票代碼是稅務部門給予發票的編碼。在查詢發票真偽的時候,需要輸入發票代碼。普通發票,就是通常說的手工版發票代碼為12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代碼原為10位,2018年1月1日開始,我國對增值稅普通發票進行調整,新版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發票代碼從10位調整為12位。
發票開具
發票開具是指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何種情況下開具發票,基于證明商品和資金所有權轉移的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需要和進行稅收管理的需要,發票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同時,開具發票的范圍與發票使用的范圍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發生非經營性業務時不得開具發票,單位內部各部門間發生業務往來結算款項時亦不得開具發票,可使用內部結算憑證。發票的開具是實現其使用價值,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環節,發票開具是否真實、完整、正確,直接關系到能否達到發票管理的預期目的。
票據貼現
票據貼現是應收和應付票據的貼現。企業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企業在應收票據到期之前,將票據背書后上交銀行貼現,銀行將票據的到期價值,扣除按照貼現利率計算的從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 (貼現折價)后的余款付與企業,稱為應收票據貼現。應收票據貼現利息與貼現實得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貼現利息=票據到期價值×貼現率×貼現期實得金額=票據到期價值-貼現利息在出票人向銀行償付已貼現的票據前,貼現應收票據是企業的或有負債。企業開出本身的票據向銀行貼現,銀行將票據面值扣除貼現利息后的余額付與企業,稱為應付票據貼現。應付票據貼現折價和實得款額的計算類似于應收票據貼現。對應付票據貼現折價要設立“應付票據貼現折價”帳戶核算,它是“應付票據”的抵減帳戶。應付票據貼現折價要按期攤配,轉為利息費用。
發票專用章
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發票單位和個人按稅務機關規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稅務登記號,在領購或開具發票時加蓋的印章。中國國稅印章的尺寸是40X28mm,地稅印章尺寸是45X30mm。發票專用章的字體要求使用簡化的仿宋體。
請論述票據權利的取得及其限制。
【答案】:票據權利是一種獨立性、無因性的權利,其取得方式有其特殊之處。在商事交易中,為保護善意第三人,對于票據權利的取得有必要進行一定的限制,從而維護交易秩序。
一般而言,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包括出票、轉讓、善意取得、清償及其他事由。其中,出票和善意取得是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其余方式系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①出票是票據權利設立的唯一事由,也是票據權利取得的主要事由,票據的轉讓、清償、善意取得等的發生均以票據已經簽發為前提。②票據權利的轉讓方式有兩種,背書轉讓和以單純的交付方式轉讓。由于在票據上簽章的人對票據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單純的交付無須在票據上簽章,因此背書轉讓方式較之單純的交付對交易安全的保障更為有力。但是,單純的交付避免了簽章的麻煩,也使當事人免除了票據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會促進票據交易。所以,兩種轉讓方式各有利弊。③持票人善意地從無票據處分權人處受讓票據的,為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其構成要件為:須從無票據處分權人處受讓票據、受讓須符合票據轉讓規則、受讓人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受讓人給付對價。④在票據關系中,除承兌人、付款人以外,其他票據債務人一旦清償票據債務后,就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清償也是票據權利取得的重要方式。⑤票據權利取得的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法人的合并、繼承、稅收等事項。
商事交易中重視保護善意第三人,但是假如第三人并非善意,則法律沒有保護的必要。此外,對于非交易關系,法律的保護一般也弱于對交易關系的保護。從這個角度上說,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取得票據時未支付對價的不享有票據權利或不享有優于前手的票據權利。所謂惡意,是指以有悖于誠信原則的方式取得票據,如明知票據系盜贓物仍予受讓。重大過失,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據時未盡交易上最低限度的注意,如未發現票據背書的非連續。由于票據權利具有外觀性,持票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須證明其取得票據權利時無惡意或重大過失,也無須證明已經支付了對價,法律一般也推定其無惡意或重大過失以及給付了對價。此外,票據權利取得的限制規定只適用于持票人取得票據的當時。票據已經取得后才知道票據的出讓人無實質上的票據權利或票據權利有瑕疵,該持票人仍享有票據權利。本題考查的是票據權利取得的有關知識,應從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和限制及其理由方面進行論述
票據權利是什么?包括哪些內容?
除了支付現金和銀行轉賬,票據也是主要的付款方式之一,持票人取得了票據,可以行使票據權利,而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這兩種權利要怎么行使呢?有什么限制條件嗎?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的種類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
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參加承兌人、參加付款人等)請求付款,并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而付款請求權,我們要知道關于它的一些注意事項:
一、持票人要注意其有效期,像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以內的有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內的有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支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以內。如果票據超過了期限,持票人會喪失票據權利。
二、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要持票據原件,如果不能持票據原件的請求付款的,無法行駛付款請求權,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三、持票人不得向付款人請求少于票據確定的金額付款。
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須將票據移交給付款人,原票據上的權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債務人請求付款,從而使付款請求權呈持續狀態。
五、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后,如果發現該票據有偽造、變造情況的,有權向持票人(收款人)請求返還所給付的金額。
(2)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請求付款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即為追索權。這是在第一次請求得不到付款之后行使的,所以追索權也稱為第二次請求權。追索權的追索對象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和參加承兌人,這個根據票據種類的不同來確定不同的對象。由于他們是票據中的連帶債務人,持票人可以對其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持票人是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進行追索的,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相同權利。也可以對相關責任人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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