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鄰接權屬于廣義的著作權,原意是相鄰、相關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鄰接權稱之為與“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者對其表演活動、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廣播組織對其播出的廣播信號以及出版者對其版式設計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鄰接權人除表演者以外,僅享有財產性權利。
鄰接權包含表演者權、廣播組織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版式設計者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四章、第五章規定了鄰接權的內容及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發布部門:國務院,內容:為實施《著作權法》的具體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2020發布),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進一步加強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保護。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了正確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意思是與著作權鄰近的權利。鄰接權通常是指表演者、錄音制作者(也稱唱片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也稱廣播組織)對其表演活動、錄音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一種類似著作權的權利。在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這種勞動同作者創作作品的勞動性質不同,但是同作品的傳播密切相關。因此給予這種勞動成果的保護也同著作權保護相關。基于這個原因,在奧地利的著作權法以及后來的德國著作權法中都將這種保護稱為“有關的權利”保護,而不是稱為“鄰接權”保護。從各國的著作權立法來看,有關的權利一般都包含鄰接權的三種權利。
法律客觀:鄰接權的原意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其確切含義應是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鄰接權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鄰接權”一詞譯自英文neighboringright,又稱作品傳播者權[1],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后,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于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在我國,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制品制作者的權利、錄音制作者的權利、電視臺對其制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臺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在美國著作權法中,作者的權利、錄音制作者的權利都屬于著作權范疇。只有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才嚴格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概念。鄰接權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除保護創作者的權利外,在著作權法第一條中還明確規定保護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根據《著作權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刊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從我國的規定不難看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保護的鄰接權內容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出版者不僅享有版式設計權,還享有裝幀設計權,而裝幀設計在有些國家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另一不同點在于錄像制作者也享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在很多國家,錄像制作者一般享有電影制片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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