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案件的自訴壯樣本
故意傷害(輕傷)民事起訴狀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1990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蘇省東海縣。
被告:田某,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陽。
被告的法定監護人:田某某(被告的父親),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陽現在北侖區大碶鎮青林村
劉某某(被告的母親),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陽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及被告法定監護人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 46073.9,扣除被告父親已支付4500元,尚需支付41573.9元(詳見清單)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及被告法定監護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0年4月22日晚上19時50分許,原告在寧波市北侖區大碶青林村2號村附近的網吧上網。被告因與原告爭奪上網機位而發生口角,被告突然用一根一米左右的鋼管毆打原告致原告左臂受傷,后送至寧波市宗瑞醫院北侖區人民醫院救治。經醫生診斷為:左肱骨下段、外側髁骨骨折。后于2010年4月29日在該院做了“左肱骨下段骨折經尺骨鷹嘴截骨切開復位內固定術”,該傷情已被公安機關鑒定為輕傷,被告已涉嫌故意傷害罪,現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原告在北侖區人民醫院住院21天,造成醫藥費損失17986.90元。
2010年9月16日,經寧波誠和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原告在傷后一段時間內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護理,而且后期住院拆除內固定期間也需要他人護理,建議原告的護理時間為2個月;原告的左肘部骨折愈合后需要拆除內固定的后續醫療費為7000 元;原告骨折及損失恢復需要一定的營養支持,建議傷后的營養期限為2個月,營養費用為1600元。
因為被告的侵權行為,原告共蒙受各類損失費用合計46073.9 元(具體見賠償清單)。被告父親在支付了4500元后,未對原告的損失進行進一步賠償,實際應再支付賠償的金額為41573.9元。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及被告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多次找被告父親協商解決未果。
為此,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輕微傷起訴書范文
法律分析:起訴狀應包括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寫明法人全稱、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單位職務、地址,律師則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即可;(2)有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3)有起訴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4)證據和證據來源;(5)當事人簽名蓋章和簽署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同時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醫藥費、護理費、療養費、誤工費,如有特殊情況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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