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
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2、非基本當事人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是匯票主債務人。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二、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票據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次權利,又稱主票據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載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擔負付款請求權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
2、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次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三、票據義務
票據義務,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不具有制裁性質,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實務中,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四種情況:
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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