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訓誡的范圍
公安機關適用訓誡,是對某些違法犯罪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種處置措施。
訓誡本質上屬于教育的范疇,但相較于普通的教育更為嚴厲,因此訓誡不屬于行政處罰。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一、公安機關訓誡的程序
1、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訪部門可以對在訪過程中有違法言行尚不夠行政處罰的訪人依法予以訓誡。
2、證據規范。承辦單位決定對訪人訓誡應收集相關證據:相關單位或工作人員的報案、證明材料;收繳、扣押訪人的相關物證、書證;訪人在訪中的言行可在接談筆錄中記錄由訪人確認并簽字(訪人拒絕簽名或捺印的應當由接待民警注明);相關攝像錄音等視聽資料;訪人本人的親筆陳述或悔過書;在場民警或其他證人證明材料等。上述證據必須具備兩項以上。
3、審批。對到公安機關以外的單位或場所非正常訪的訪人予以訓誡,由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批。對到市、縣(區)公安機關非正常訪的訪人予以訓誡,由本級公安機關訪部門辦理,由本局分管訪的負責人審批。由承辦民警填寫“呈請訓誡報告書”(可使用通用呈批表),經審批后方能填具訓誡通知書,訓誡通知書應加蓋公安機關訪專用章。
4、送達。訓誡通知書開具后應當場或及時送達訪人。送達應按法律文書送達的規定辦理,訪人及其親屬拒絕簽收的可留置送達,也可送達訪人的單位或居住地村社或居委會。
5、存檔。應建立對非正常訪的訪人員訓誡的檔案(包括訪人的戶籍資料,家庭成員情況,非正常訪的地點、單位及次數,非正常訪言行的證據,訓誡書存檔聯及送達回執等相關材料)并裝卷保存。
公安機關訓誡的法律依據就是上述情況,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處理,但涉及到犯罪事實嚴重的,顯然是需要從嚴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達到立案標準的,還需要進行司法判決處理。
公安訓誡是指公安機關對某些違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評教育。針對的是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刑事處分的人。訓誡根本不是一種刑事或行政處罰,也談不上記入檔案。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訓誡的法律依據
訓誡在不同法律適用中有著不同的含義:
1、在訴訟法、行政法中,訓誡是一種較輕的強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較輕的人,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適用訓誡的對象是違反法庭規則的人。法庭規則是法院開庭時所有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的紀律和秩序,它是開庭審理進行的保障。不滿十四歲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2、在刑法中,訓誡是一種教育方法。是人民法院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人,以口頭的方式對其當庭公開進行譴責的教育方法。訓誡的適用對象與賠償損失相同,只是處罰的內容有其特殊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社區矯正對象適用訓誡的情形包括
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未超過十日的;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情節輕微的;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情節輕微的。
社區矯正工作堅持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采取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有針對性地消除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
社區矯正對象需要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社區矯正機構的要求,定期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公益活動和社會活動等情況。參加社區矯正機構和受委托司法所組織的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隨身攜帶定位手機,并保持通信暢通。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域,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的,應當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準。
訓誡是什么處罰方式
法律分析:訓誡,是一種較輕的強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較輕的人,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訓誡是人民法院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刑的人,以口頭的方式對其當庭公開進行譴責的教育方法。訓誡的適用對象與賠償損失相同,只是它處罰的內容有其特殊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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