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童工的處罰,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末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2、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3、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期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
1、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2、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未滿16周歲的兒童或少年工人算童工。
《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人。設定童工的年齡界限是依據公民的行為能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
18周歲以下的均是屬于未成年人。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人,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所以,法律上設定童工為不滿16周歲的用工。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如果招用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是招用童工性質,屬于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
雇傭童工會受到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未成年人保護法》
法律分析: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除國家規定的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允許招用的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外,下列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也不屬于童工范疇:
(1)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的;
(2)利用寒暑假從事無損于身心健康的輔助性勞動的;
(3)尚不具備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條件的農村未考入初中的滿13周歲的少年,從事日勞動時間不超過6小時、無損于身心健康的輔助性勞動。
第(1)、(3)項中所謂的輔助性勞動,是指體力勞動強度不大,無工級無定額的勞動。其使用的范圍、行業、工種崗位應當從嚴掌握,具體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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