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房產繼承公證的問題,幫忙解答~
有個問題希望各位達人幫助解答,我老公的爺爺在縣城有一套房,格局是四間平房及一個院子,是農業局的福利房,爺爺當時只需付房價的51%即可,他有二子三女,當時這筆錢由二子一人付一半,但房產證上一直是爺爺的名字,98年他爺爺和奶奶相繼去世,三個女兒表示自愿放棄繼承權,但房產證上的名字一直未變更,房產證由小兒子保管,大兒子(即我老公父親)于2006年去世,婆婆健在,公公有二女一子,現婆婆和二個女兒表示自愿放棄繼承權,那該房子是不是應該由我老公和叔叔繼承,房產繼承公證手續怎么辦呢?在房子不改建的情況下,能辦理兩個房產證嗎?還有大概費用是怎樣的?謝謝我對樓上的朋友做一下補充。
1.關于該房子是不是應該由你老公和叔叔繼承的問題是一個代位繼承的問題。所謂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晚輩直系親屬可以代其位繼承遺產。這里所謂的被繼承人就是你爺爺,晚輩直系親屬就是你老公。
2.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你的三個姑姑已經放棄繼承權。你的婆婆對該房子沒有繼承權,你老公的姊妹有繼承權,但你老公的兩個姊妹和你老公共同行使你公公的繼承權,繼承的份額不得超過你公公的份額。現在你老公的姊妹放棄了繼承權,該房子的繼承人自然就剩下你老公和叔叔了。所以該房子應由你老公和叔叔繼承。
3.關于房屋遺產公正問題,因為是代位繼承,其中又涉及到你姑姑和你老公姊妹放棄繼承權的問題,所以你需要的材料包括:a.你爺爺和你奶奶的死亡證明;b.你公公的死亡證明;c.你兩個姑姑放棄繼承權的書面材料;d.你老公姊妹放棄繼承權的書面材料。其中c和d兩種情形,根據情況可能必須本來也要來。
4.房屋繼承公正的給用好像是按面積收費的。
辦理房產繼承需要調檔嗎
1八十年代中期開始辦理落實私房政策、房改等,如果該房產已經被定義為私產,那去世人去世后可以辦理繼承,繼承公證手續中要求提供房產證明。房產證明應該是權力房產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如果產權證辦理中的房產可以是購房合同或發票。類似你家的情況,房產證明可以去房產部門所在地的房產部門去查檔(因為針對每套房產都會有一個房產部門的底檔,房產權利人的每一次變更,相關房產的一切,檔案都有記載)。如果房產部門因你們不是房產登記人而拒絕查詢的話,可以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公證的時候申請由公證員去房產部門調檔查詢房產登記記錄。
2有了房產證明了,所有繼承人帶上公證處要求的身份、戶籍證明、相關人的單位人事檔案證明材料、去世人的死亡證明及房產證明,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對遺產進行表態。
3等到繼承公證書出具后,拿繼承公證書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產權變更,領取產權證就可以了。
當然,如果該房產的性質仍然是公房,產權仍歸房產部門或者產權單位所有,那辦理的就是變更承租人手續了。具體手續問產權單位或者房產部門。
來源:太原律師網頁鏈接
補充:證人、街道居委會是無權開具房產證明的,如果是人事檔案在街道可以去街道開具人事證明,如果是去世人無人事檔案,居委會可以開具證明作為輔助證據。當然具體開什么證明,開誰的證明,向公證處咨詢一問就都知道了。還有不清楚的可以追問。
房產繼承在公證處遇到的問題
去年7月份我的91歲老父親過世,留下一套八十幾平米的房子。我是獨女,祖父祖母均rn在解放前就已經過世。在辦理繼承手續的過程中,父親原單位人事股的檔案中僅rn有祖父的記錄,祖母的記錄不詳。到公證處,公證員要我提供祖父祖母的記錄,在矛盾中,一直拖到現在房產還沒有繼承。希望有人能幫我解決下這個問題。rn公證處要求提供的證明,檔案,不知道要從哪里找到。1、這是現行公證法規定不合理的地方。
2、鑒于年代久遠公證處要求提供的證明和檔案基本無跡可尋,可多次向公證處反映要求變通處理,請求公證員到你所在社區實地走訪了解下情況。其實要證明90歲老人的父母是否死亡,顯然是比較荒謬的,這個證明是根本不需要開具的。公證處這幫只拿錢不干活的二貨啊。
繼承房產公證檔案的問題
我姥姥和老爺已經身故,現在母親和老姨想對姥姥老爺留下的房產進行公證。rn去公證處辦理公證說是需要開一個證明(不是死亡證明,是證明過世者有幾個子女的證明)rn由于老爺已去世多年,原來單位由于合并檔案只保存到了2000年,所以現在找不到老爺的檔案了,原單位不給開證明。去了派出所,派出所說只給開死亡證明。rn請問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處理???真的就辦不了公證了么??rn請高人指點!!如果原單位公證處不給開的話.就找街道辦事處.
而且要按公證處的具體格式來寫.
你把油箱給我.我直接發給你.
辦理繼承權公證應提供的材料
1、 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復印件1份;
2、 被繼承人死亡證原件(醫院的死亡證明/派出所的戶口注銷證明/),復印件1份;
3、 被繼承的財產證明(如:房產證、存單、股票等)原件,復印件1份;
4、 被繼承人原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住所地街道辦事處)證明原件1份,
內容如下;
證 明
XX市公證處:
×××(男/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死亡,生前住×省×市(縣)×區×街×號×棟×房)生前系我單位職工,經查閱其本人檔案,其親屬關系及婚姻情況如下:
其父:×××,×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縣)×區×街×號×棟×房(或于×年×月×日死亡);
其母:×××,×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縣)×區×街×號×棟×房(或于×年×月×日死亡);
×××生前共有×次婚史,與其妻/夫×××是否原配夫妻,共生育子女×人:
兒子:×××,×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縣)×區×街×號×棟×房;
女兒:×××,×年×月×日出生,現住×省×市(縣)×區×街×號×棟×房;
……
除上述子女外,有無收養子女?有無其他子女?
×××生前有無需要供養的人?
單位人事部門:(蓋章)
經辦人:(簽名)
聯系電話: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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