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在拘留所執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一種違法行為最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行政拘留的程序如下: 1、調查,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2、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3、執行,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拘留所條例》第九條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并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 《拘留所條例》第十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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