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法的介紹
《海上保險法》內容為:我國《海商法》第216條第1款規定:“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條規定:“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根據約定的方式和范圍,對被保險人因從事海上風險活動所遭受的海上損失負賠償責任的合同。”兩國的法律規定盡管在某些方面存在區別,但其中有一點是共同的,海上保險合同在現代法律中是具有賠償性質的合同,這是區別于其他合同最顯著的特征之一。
海運貨物保險合同有哪幾種
介紹一下海運保險內容:
在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保險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和環節。其中業務量最大,涉及面最廣的是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承保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類。
1. 基本險分為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簡稱FPA)、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簡稱WA 或 WPA)和一切險(all risk)三種。
(1)平安險的承保責任范圍:
①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② 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③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④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貨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⑤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⑥ 運輸工具遭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和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⑦ 共同海員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⑧ 運輸合同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平安險”是我國保險業沿用已久的名稱,原文含義是“單獨海損不賠”。從字面意義來看,無論是“平安險”還是“單獨海損不賠”都不能準確反映出這個險別的承保責任范圍,它僅對由于自然災害所引起的單獨海損不賠償,而對上述第②項指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單獨海損,第③項中的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共有情形下的單獨海損負賠償責任。在三個基本險別中,平安險的承包責任范圍最狹窄,多用于大宗、低值的散裝或裸裝貨,如礦石、廢金屬等。
(2)水漬險的責任范圍:
① 平安險所承保的全部責任;
②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水漬險”也是我國的慣稱,字面意義為“負單獨海損責任”,容易被誤解為僅對遭受海水水漬的損失負責或僅對單獨海損負責。事實上,與平安險的責任范圍相比,水漬險的承包責任范圍略有擴大,區別在于水漬險對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也負責賠償。水漬險不包括銹損、碰損、破碎以及散裝貨物的部分損失,故常用于不易損壞的貨物或生銹并不影響使用價值的貨物,如鋼管、線材等。
(3)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責任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這里的一般外來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險的內容,故一切險是平安險、水漬險和一般附加險的總和。可見,一切險并非包含了海運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風險、損失和費用,對于由運輸延遲、戰爭和罷工等原因造成的損失,即使投保“一切險”,保險人也不予負責。與平安險和水漬險相比,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范圍最廣,應用于價值較高、致損原因較多的貨物,如棉毛及其制品等。
(4)除外責任
為了分清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的各關系人,即保險人、被保險人、發貨人、收貨人、承運人等對損失的責任,使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更為明確,《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還規定了保險人的除外責任,即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五項:
①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② 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③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和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④ 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⑤ 戰爭險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5)保險的責任起訖
出于運輸險的特點,保險業務中對責任起訖不規定具體的日期,而是采用“倉至倉”(warehouse to warehouse,簡稱W/W)原則,即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從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生效,在正常運輸過程中(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繼續有效,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60天為止。如在上述6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倒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2. 附加險是對基本險的補充和擴大,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種基本險的基礎上才可以加保一種或幾種附加險。附加險有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三類。
(1)一般附加險有11種,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簡稱T.P.N.D)、淡水雨淋險(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簡稱F.W.R.D)、短量險(risk of shortage)、滲漏險(risk of leakage)、混雜、沾污險(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損、破碎險(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串味險(risk of odor)、受潮受熱險(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 heating)、銹損險(risk of rust)、鉤損險(hook damage)、包裝破裂險(breakage of parking)。
(2)特別附加險包括:交貨不到險(failure to deliver)、進口關稅險(import duty risk)、艙面險(on deck risk)、拒收險(rejection risk)、黃曲霉素險(aflatoxin)、出口貨物到香港、九龍或澳門存倉擴展條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of Hong 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簡稱FREC)
(3)特殊附加險包括海運戰爭險(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海運戰爭險的附加費用險(additional expenses-war risk)和罷工險(strikes risk)。
3. 海洋運輸貨物專門保險
針對海運貨物的某些特性,保險業務中還有承保其特性的專門險別,這些專門險也屬于基本險的性質,可以單獨投保。我國的兩種海運貨物專門險是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frozen products)和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woodoil bulk)。
4. 賣方利益險(contingency insurance –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only)
賣方利益險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于1978年開始承保的一種特殊的獨立險別,它是針對我國出口企業按CFR或FOB價格條件,或在無證托收的支付方式下出口為保障自身利益而投保的險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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