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辦理委托書公證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到公證處申辦。申請辦理(有關房產買賣)委托書公證,沒有地域限制。
申請辦理委托書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委托書文本;(即授權事項,此項內容最好跟工作人員溝通,盡量細化授權事項,避免只寫全權代理)
4、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如股票、銀行存折等);
5、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除了一般的委托書公證外,如果業主在國外所做的公證文書,還需要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如果業主在香港/澳門所做的公證委托書,并需要蓋有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澳門)有限公司轉遞香港/澳門公證文書專用章。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二條 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辦涉及繼承、財產權益處分、人身關系變更等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其居住地的公證人(機構)公證,或者經司法部指定的機構、人員證明。
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辦前款規定的重要公證事項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經其居住地的公證人(機構)、我駐外使(領)館公證。
委托書需要公證嗎一般的授權委托不需要進行公證,只要提供必要證件和授權委托書就可以了。現行法律并未規定公證是授權委托生效條件,所以為可選擇內容。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書公證是依法證明委托人的單方授權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公證文書。辦理委托書公證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到公證處申辦。申請辦理(有關房產買賣)委托書公證,沒有地域限制。根據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二條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但遺囑、委托、聲明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除外。申請辦理委托書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2、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3、委托書文本;(即授權事項,此項內容最好跟工作人員溝通,盡量細化授權事項,避免只寫全權代理)4、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如股票、銀行存折等);5、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委托出售房產的,還應提交下述材料:(1)自然人申辦出售房屋的委托書公證的,應當提交購房時的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或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2)房屋委托書所涉及的房屋權屬(權利)憑證原件;(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辦出售房屋的委托書公證的,按照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規定需要審批的,應當提交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或者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公司章程;(4)處分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屋,提交抵押權人同意處分的書面材料;(5)委托人所持身份證件號碼與房屋權屬證明上登記的證件號碼不一致時,應提交證件號碼變更的證明(如同屬一人的公證書)。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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