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相關規定如下:
當事人如提交的證據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聯網形成的證據的,請遵照本舉證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訊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訊功能的軟件)生成的對話記錄,包括文字、靜態和動態圖片、文本文件、音頻、視頻、網絡鏈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發布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網絡鏈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評論和點贊;
(三)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如支付寶、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軟件)產生的支付轉賬信息;
(四)其他電子數據等(通過電子郵件、博客、手機短信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擴展資料:
南沙法院副院長李勝介紹,近年來,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已經取代原有的錄音資料、影像資料等傳統電子證據,成為主要的電子證據形式。2017年,南沙法院受理涉互聯網電子證據的商事案件同比增長130%,2018年同比增長50%。其中微信電子證據占比最大,達65%;其次是電子郵件和短信,各占14%;支付寶和QQ共占約7%。這類電子證據,越來越成為認定案件關鍵事實的主要證據,在部分案件中,甚至是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唯一證據。
為破解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難問題,南沙法院結合審判實踐正式出臺《規程》?!兑幊獭访鞔_,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包括了短信、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者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件所產生的,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如對話記錄、微信朋友圈信息、支付轉賬信息等。
《規程》不拘泥于電子證據易篡改的技術問題,相反利用了電子證據可復制的特點,提出了解決方案,即“當事人出示了電子證據原件,對方認可用戶身份,但認為所展示的內容不真實或存在刪減、篡改的,應當提供本方持有的電子證據原件作為相反證據,否則可以對原電子證據予以采信”。這一規定突破了以往只要求電子證據提供方首先自證證據真實的固有思維,將舉證責任在一定條件下轉移給對方,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擴展了電子證據的適用范圍。
參考資料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網-聊天記錄可以做證據了!全省首個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出臺
電子郵件一定程度上可作為有效證據,但應該定位為次要的證據,審查電子證據時,要通過案件的整體情況,結合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綜合認定,不宜僅依據當事人是否申請鑒定及是否以公證形式固定證據。
而簡單否認或采信證據的效力,法官建議用人單位在使用電子形式向勞動者進行送達、公示之前,應與勞動者進行相應的書面約定,確定勞動者知悉并認可此種送達方式,并明確勞動者所有的辦公系統用戶名、電子郵箱地址、手機號等。法官還建議完善司法解釋對于電子證據的認定規則。
擴展資料:
法院有效證據種類規定:
1、書證、物證: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
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了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3、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于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并制作詢問筆錄。
同時,行政機關對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4、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于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5、鑒定意見:是鑒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6、現場筆錄: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
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F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F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應當制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8、電子數據: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證據
人民網—法官建議完善司法解釋對于“電子證據”認定規則
電子證據的認證也就是審查電子證據是否符合電子證據認定的相關性,真實性,合法性等標準。在審判實踐中主要審查與案件定罪、量刑等相關的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在審查電子證據真實性過程中,首先必須嚴格審查電子證據的來源。在證據采信過程中,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證據的來源必須是客觀存在的,排除臆造出來的可能性;第二,確定證據來源的真實可靠性,根據電子證據形成的時間、地點、對象、制作人、制作過程及設備情況,明確電子證據所反映的是否真實可靠,有無偽造和刪改的可能。如網絡銀行出具的支付、結算憑據,EDI中心提供的提單簽發、傳輸記錄,CA認證中心提供的認證或公證書等就具有相當的可靠性和較強的證明力。
其次審查電子證據的內容。結合電子證據本身的技術含量及加密條件、加密方法,判斷電子證據是否真實、有無剪裁、拼湊、偽造、篡改等,對于自相矛盾、內容前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電子證據,應謹慎審查。
最后根據唯一性的原則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分析判斷電子證據是否真實。多個連續的電子證據經過時間空間上的排列、組合之后,應同網絡犯罪行為的發生、發展過程和結果一致,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相互印證,所得出的結論是本案唯一的結論。如審查有無電子證據所反映的事實,同有關書證、物證、證人證言是否互相吻合,是否有矛盾。如果與其他證據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實,就可以認定其效力,可以作為定案根據,反之則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在網上簽署了電子合同,遇到糾紛后當事人需要舉證,普遍來說,大家都會把電子合同打印出來作為證據材料提交,但作為數據電文的電子合同,一旦進行書面打印,打印文本就會被視為復印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復印件要成為具有獨立效力的證據,必須要有其他證據作為補充、佐證。
換言之,除了原始合同(原始證據)之外,我們還應該采用一系列方式進行補充舉證,這些方式有:
1、由有資質的電子合同服務商出具證明,如:電子數據存證函
通常來說,現在的電子合同服務商都能夠給出相應的證明,其原理在于將當事人簽署的電子合同做了存證(采用哈希算法將合同文件生成一串不可逆的隨機碼,之后假若合同有任何變動,都無法再生成一樣的隨機碼)。當糾紛發生、法院受理起訴之后,當事人就可以找電子合同服務商出具相應的證明提交給法院。值得注意的是,電子數據存證函是免費申請的,不需要當事人承擔額外的費用。
2、證據的直接推送(包含仲裁、法院、調解中心等機構)
有不少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和一些地方仲裁委、調解中心、法院機構達成了合作關系。因此,當事人是可以直接將電子合同推送過去,而不再需要額外的補充證據,這種形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電子合同法律效力方面的風險。
3、電子合同服務商人員出庭作證
由電子合同服務商人員出庭作證,證明平臺合法性以及操作專有性、電子簽名運用于此平臺的可靠性。如有需要,也可以尋求由電子合同服務商相關人員出庭作證。由從業人員庭上說明平臺合法性、存證客觀性、操作專業性、綜合證明這個電子合同服務平臺的可信、可靠。
4、其他補充證據,增強電子合同的證明力
許多合同是實踐型合同,即合同的生效不是簽署完成的當下,而是在款項往來實際發生后。所以,在提交司法機關時,當事人還應當提交一些補充材料,比如銀行的交易轉賬記錄、雙方溝通的過程記錄(錄音和錄像等),這些東西也可以非常顯著地增強法律效力。
5、在電子合同服務商平臺上申請司法鑒定及公證
大部分電子合同服務商會有合作的公證處或者是司法鑒定機構。如果當事人有需要,電子合同服務商可以將電子合同發送至司法鑒定機構和公證機構處理,出具鑒定意見書和公證文書,此舉能夠比較好地提升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但使用這種方法需要注意甄別是事前/事中證明,還是事后證明。如果說電子合同服務商前期的合同簽訂、合同文件存證沒有這些機構參與進來,那么這些機構就只能提供事后證明。電子合同作為電子證據在司法認定上對簽訂的整個過程的真實、客觀、不被篡改都有要求,因此,必須尋求參與簽約見證同時能提供簽約過程證明的機構。
以上就是電子合同作為證據在法庭使用時補充舉證的不同方式,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大家可以自行斟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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