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船舶碰撞都有責任要怎么賠
1.船舶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或者不能確定的原因造成的,碰撞當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船舶碰撞案件中,除了責任劃分之外,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往往是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焦點,關系到碰撞雙方的切身利益,也是
發生船舶碰撞都有責任要怎么賠
1.船舶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或者不能確定的原因造成的,碰撞當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船舶碰撞案件中,除了責任劃分之外,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往往是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焦點,關系到碰撞雙方的切身利益,也是當事人的主要目的。在船舶碰撞中,碰撞往往會給雙方造成巨大的損失,包括船舶損失、貨物損壞、人身傷害、海難救助、海難救助、船舶時間損失等。這些損失往往是由于船舶價值較大,導致海上事故的訴訟標的巨大。如何確定海上碰撞損失和賠償的優先權,成為海上碰撞案例研究的重點。
3.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我國船舶碰撞事故賠償制度大多遵循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方根據過錯程度向受害方支付賠償。在船舶碰撞的情況下,碰撞責任通常由雙方進行辯論,而賠償的確定是通過明確雙方的責任來確定的。在碰撞事故中,船舶必須根據自身過錯承擔碰撞造成的損失,包括自身損失和對方損失,還需要根據事故原因賠償對方損失。
4.當然,為了保護海員的個人利益,國際法一般規定第三人應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以保護第三人的個人利益。在船舶貨物滅失的碰撞中,可以參照《海商法》第四章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責任的免除和限制。這些保護與船舶碰撞關系最為密切,即海事過失免責。這一免責條款經常在船舶碰撞中貨物滅失的情況下援引。
由于船舶碰撞大多是由于駕駛和管理船舶的過錯造成的,承運人通常可以承擔海事過失責任而不是賠償責任。即使在相互過失碰撞中遭受損失的船舶所有人向其他船舶提出侵權賠償請求,也只能獲得對方按照其過錯比例計算的賠償金額。你也可以打電話給航空公司的其他人。免除責任。
6.在船舶碰撞賠償規則中,還應考慮船舶優先權制度、賠償限額、船舶保險制度、碰撞責任保險制度等規則。,從而最大限度地合理保護我國的權利。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必須明確船舶的賠償限額,因為在訴訟過程中,賠償限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法律規定,船舶只對賠償限額內的碰撞事故承擔責任。如果對方要求超出賠償限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此,在訴訟過程中,有必要明確船舶賠償限額,以降低船舶自身賠償限額或保護船舶自身賠償權利,從而更好地保護船舶自身權益。
7.船舶留置權在賠償過程中往往涉及多重請求權,也可能影響賠償順序。船舶留置權制度賦予部分人獲得賠償的權利,以保護其合法權益,這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一項重要權利,也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我國海商法對優先權的內容規定如下:
一是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規定的船長、船員和船上其他船員的工資要求、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是因船舶營運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噸稅、引航費、港口費等港口費用的索賠。救助費用的索賠。為了保護船舶權利,上述優先權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提起優先權訴訟。
第三,受害方的損害賠償義務。船舶碰撞時,受害方應賠償受害方的損失,這是受害方的責任,受害方應承擔相應的減少損失的義務。雖然我國海商法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但《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民法的一般原則也適用于船舶碰撞案件。
8.關于受害方的損害義務,應注意以下幾點:
(1)受害方為減少損害而合理支付的費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新的損害可以在合理范圍內得到賠償。
(2)受害方應采取措施。因受害方過錯造成的損害已經成功減輕,受害方從中受益。受害方對減少的損失不負責。
(3)受害方因經濟實力不足未能減少損失,無法減少的費用,受害方無法獲得賠償。因受害方經濟實力不足,并非因受害方過錯所致。
發生交通輕微傷怎么處理
1.輕微交通傷害如何處理?
發生輕微交通傷害的,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賠償。如果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傷者可以要求醫療費用、營養費用和損失的時間。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方面,實行了全面賠償原則。補償項目中增加了康復費和后續治療費,用“傷殘賠償金”代替了“殘疾人生活補貼”。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二)除第一項外,受害人受傷、殘疾的賠償項目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用、護理費用和后續治療費用。
(三)被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一項外,還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因喪事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的賠償。
(四)精神損害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的慰問金。
二、打架傷害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1.一般規定:
(一)打架斗毆造成他人傷害,尚未造成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用一般包括醫療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二)打架斗毆造成殘疾的,除醫療費、誤工費等一切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的生活補助費、自救費、殘疾賠償金,以及實際撫養殘疾人之前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費。
(三)打架致人死亡的,除支付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但無其他收入來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費。2.具體補償標準:
(1)醫療費用補償金額=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含基本醫療費用)預計醫療費用。
(2)誤工補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
(4)陪護費補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發生醫療事故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年薪。
(5)殘疾生活補貼補償=殘疾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補償期限。
(6)禁用電器補償金額=熱門電器費用。
(7)喪葬費補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贍養人生活費補償金額=贍養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贍養年限。
(9)運輸費用補償金額=實際必要的運輸費用單據之和。
三、如何處罰輕傷?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造成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將被判刑。根據下列術語造句。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和懲治本罪應注意以下問題:
本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故意非法危害他人健康。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的違法性是本罪成立的前提。如果傷害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的故意傷害必須是他人健康。自傷不能構成本罪,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比如戰時士兵自傷以逃避軍事義務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處罰。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他人只是受輕傷,這種情況造成的傷害并不是很嚴重,所以肇事者和受害者可以在沒有交警干預的情況下協商確定賠償。協商不能確定的,也可以在交警介入協調的情況下予以補償。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以輕傷、重傷、重傷致死為限。輕傷以下的輕傷和一般毆打不構成本罪。關于重傷、輕傷、輕傷的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重傷認定標準》和《輕傷認定標準(試行)》規定如下。
發生船舶碰撞都有責任要怎么賠 @2019
遠洋船舶保險的主要條款
碰撞責任條款
該條款對碰撞責任和碰撞分別作了定義,并明確了保險公司對碰撞責任所負的責任范圍和賠償限度。碰撞是指保險船舶發生碰撞事故后引起本身的損失。碰撞責任是指保險船舶對被碰撞船舶應負的賠償責任。碰撞責任條款項下保險人負責保險船舶對被碰撞船舶應負的賠償責任。
姐妹船條款
姐妹船是指兩條或數條船同屬于一個船東,姐妹船之間的碰撞責任或救助不構成法律責任,因此不產生賠償責任或給付救助報酬的義務。但同一船東的船舶相撞或救助總會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姐妹船條款的規定可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在姐妹船條款項下,姐妹船可視為分屬兩個船東所有,對它們之間的碰撞,按照裁定的責任負責賠償;對它們之間產生的救助,也按照一般救助慣例支付救助費用。
疏忽條款
疏忽條款規定,保險人承保由于船長、船員過失或疏忽引起裝卸貨物、燃料的意外事故以及船舶和船上其他地方的爆炸、意外事故及船舶與空中或陸上的有關物體碰撞導致被保險船舶本身的損失。
運河擱淺條款
保險人規定在一些特定運河和運河聯結點的擱淺不做擱淺論。
船舶出售條款
船舶保險單是指明保險單,不可以隨保險標的轉讓而自動轉讓。該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船舶出售以后,如果不向保險公司申請過戶,保險單的效力自行消失。但對在航行過程中出售的船舶,保險公司應繼續負責到船舶到達目的港為止。
關于船舶碰撞保險賠償的問題
確定船舶碰撞責任的原則包括三個方面:損害事實;過錯;過錯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船舶碰撞歸責所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以何種依據使碰撞當事方對損害行為(碰撞)及其后果負責。[1]
目前,國際上有關船舶碰撞的歸責原則,屬于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即對碰撞具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雙方具有過錯,則按各自的過錯比例承擔責任。中國《海商法》第165條對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與本法第三條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舶。"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一般可適用民法的損害賠償原則,即恢復原狀的原則,如果恢復原狀不可能,則按恢復原狀的標準進行賠償。船舶碰撞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船舶本身的損害,而且還包括船上所載貨物、財產的損害,以及船上旅客和船員的人身傷亡損害。
船舶損害賠償
船舶的損害賠償分為全損和部分損失。全損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前者是指因碰撞事故使船舶完全毀壞,或者收到損壞的程度相當嚴重,不能恢復原來的狀態或原有效用得情況。后者是指因碰撞,船舶雖未達到完全毀壞的程度,但施救費用和修理費用的任何一項或二項之和,估計要達到或超過恢復后的船舶價值的情況。全損的損害賠償范圍按碰撞發生之前船舶的實際價值加上期得運費,部分損失的賠償包括船舶的修理費,因修理所發生的其它費用如拖船費、進出修理港的領港費、檢驗費等,停航期間船舶的維護費及利潤損失。
貨物損害賠償
因船舶碰撞造成船上所載貨物全部滅失時,過失方應按貨物處于完好狀態到達目的港的批發價格賠償貨方的損失,如果沒有批發價格,可按起運地貨物的成本加運雜費為標準,確定過失方的損害賠償額。如果貨物僅為部分損壞,則按目的地的完好價格減去受損后的價格的余額,作為過失方的損害賠償額。船方對貨物的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對本船所載運的貨物賠償,但對于他船所載運的貨物損失,則按過失比例負賠償責任。
人身傷亡損害賠償
船舶碰撞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后,負有過失的一方應負賠償責任。如果共有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時,則過失方應負連帶責任,即人身傷亡事故的請求人可向任何一個過失方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一方支付了全部賠償額后,得按照過失程度向其它過失方請求按比例分攤。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一般僅限于能以金錢計算的損害,例如醫療費、生活補助費和因傷害喪失的工資等等。這種賠償一般不包括因傷害所受到的疼痛或精神上的折磨等不能以金錢計算的損害。
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
按照國際上廣泛適用的海牙規則和運輸合同中"航行過失免責條款"的規定,船舶對貨物的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對本船所載貨物的賠償。但是根據美國法,因共有過失造成船舶碰撞,無論雙方責任大小,各負50%的責任,并且對共有過失造成船舶碰撞所導致的貨損也適用連帶責任。因此根據對半責任原則,雖然每艘過失船只負50%的過失責任,但貨方卻享有向非載貨船請求賠償100%損失的權利;而非載貨船的所有人則有權向載貨船取得其付與對方船所載貨物托運人的金額的半數。亦即載貨船的所有人間接地將損失金額的50%付與其本船所載貨物的托運人。為了能使載貨船的所有人收回其間接付與其本船貨物托運人的全部損失金額的50%,自1951年以來,凡是去美國的載貨船舶在運輸合同上均載有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規**主只能向非載貨船按其過失比例請求損害賠償,否定了互有過失的船舶對貨損負連帶責任。值得注意的是,現今美國法院已改變傳統的互有碰撞過失各負一半的原則,采取國際上普遍適用的按過失程度比例承擔過失責任的做法。
有關國際公約
國際上有關船舶碰撞的國際公約有:《1910年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1952年統一船舶碰撞或其它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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