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如何行使 由于保險人的特殊地位,各國立法都規定保險人不能隨意解除保險合同,除非投保人有違法行為或重大的、特別規定的違約行為。我國 保險法 也沿襲了這個規則,通過立法的形式嚴格限制了保險人的 合同解除 權,此即《保險法》第16條規定“除本法令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钡?,由于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法》同時規定在如下情況下,保險人有依法行使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需要說明的是,這些權利是保險法賦予保險人的特別的權利,當然,作為權利,保險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選擇放棄。 《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解除方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 合同當事人 的一種單方解除權。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之所以給投保人這樣的權利,是因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獲得保險保障,但當主觀情況發生變化,投保人感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已經無必要時,則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不過,法律對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不得解除;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但是,《保險法》第十六條對保險人解除合同權利進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币勒毡kU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以下事由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之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蛘咭院畏N保險價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后,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費用的,合同效力終止,合同效力終止后兩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6)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7)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但也有例外,對此,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協議解除。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由于保險合同的解除關系到重大利益,故其約定解除事由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解除協議時也應采取書面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對“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如何行使”問題進行的解答,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保險合同的解除,對于投保人和保險人來說,均屬于其權利,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如何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呢?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對合同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承諾的義務和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但是法律也允許在一定的情況下變更或者解除已經依法成立且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保險合同的解除與變更、無效屬于不同的法律性質,不能混為一談。關于解除與變更的問題,變更是維持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法律關系做一些調整和改變,而合同的解除則是消滅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使原有的合同歸于不存在。關于解除與無效的問題,解除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條件的,而無效是合同根本不發生效力,所以,無效的合同就根本不存在解除的問題。1、關于保險合同的解除方式根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投保人或者保險人可以采取通知的方式。保險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對方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由于保險法規定了一些不得任意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在特定的案件中,保險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解除保險合同。2、關于解除保險合同的時間限制關于這一點,除了《保險法》第54條第1款有明確的2年的時間限制外,保險法對其他情形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起草《保險法》司法解釋時曾因此提出過以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為限的意見,該意見最終是否將被正式成文,不得而知。但可以作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時的參考意見。3、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人還能否依法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根據《保險法》有關條款的規定,保險人依法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不受是否發生了保險事故的限制,在發生保險事故之前和之后,保險人均可以依法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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