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律師函它的本質是一種委托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對于訴訟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律師函并不是真正有效,具體還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則是無效的律師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函是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客戶的相應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律師函的法律作用包括有: 1.用律所函來進行訴訟失效的中斷。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的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制止侵權人的行為。當事人會用律師函的方式告誡其停止違法侵權行為。若對方當事人未停止侵害行為的,對方將采取進一步的行動。 3.幫助客戶通知解除合同。當合同達到解除條件時,是可以通過發律師函的方式向對方表達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4.可以進行費用風險的轉移。對方收到律師函依舊拒絕履行相應義務或者停止不法侵害的,會導致償債或者賠償成本上升。 5.律師函也有澄清事實的作用。對于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關系,需要進過律師函清晰明了的表述向公澄清事實的具體真實情況,避免對當事人產生負面的影響。 6.律師函還可以作為留存證據進行使用。 7.其他的作用。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