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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有什么原因(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有什么)

首頁 > 社保2024-12-20 20:43:37

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通常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申訴,勞動部門或者法院會支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調解,若是調解不成或者出現需要仲裁的情形,則需要通過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的法律效力不亞于訴訟。一、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勞動仲裁裁決可以撤銷,但是要滿足法定條件: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等其他情形。二、勞動爭議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三、勞動爭議開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對于勞動仲裁的法律效力不亞于訴訟,所以可以撤銷訴訟也可以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但也必須在法定的情形中撤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撤銷仲裁裁決有哪些情形?

 根據《仲裁法》規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種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另外,可申請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分別是: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申請仲裁撤銷的條件

法律主觀:

這些就是申請撤銷 仲裁法 條的有關規定 由于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終局制,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但仲裁也難免會有不公正、不合法的裁決,這個時候能采取的救濟方式就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撤銷申請的受理法院   《仲裁法》第58條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 證據 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請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是 民事訴訟法 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分別是:(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時效問題   《仲裁法》第59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60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4.處理結果   對撤銷仲裁的申請,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駁回申請。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裁決不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   (2)撤銷裁決。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裁決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銷裁決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5.特別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中答復: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裁決事項超出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或者不屬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并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其他事項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后裁定撤銷該超裁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人民法院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建立報告制度,要求:凡一方當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法律客觀: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指當仲裁裁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行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作為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1)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當事人對于符合法定撤銷情形的仲裁裁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行為,當事人不得直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2)基于當事人申請而行使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力是人民法院的一種被動行為,人民法院不得主動行使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力。我國《仲裁法》第五章設專章規定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制度,第58條專門列舉了可以申請成效仲裁裁決的情形。這并不是要否定一裁終局制度,而是在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出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情形時,給予一定的司法救濟。仲裁法中設置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程序這樣一種監督機制,對于確保仲裁裁決的合法性和正確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要符合以下條件:1、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仲裁法規定有權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即仲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只有作為仲裁的當事人才能申請法院撤銷,其他人都不可以。2、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在時間上有一定的限制。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當事人在上述期間內沒有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則意味著當事人自愿放棄了此項維護其利益的權利,不能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而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書中所確定的實體義務,另一方當事人也可以在此期限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管轄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要注意的是,基層法院沒有權利撤銷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必須是中級法院才可以。4、應符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仲裁法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內容: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仲裁裁決處理了仲裁協議范圍以外的爭議,或者所裁決的爭議事項系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事項;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有違法犯罪情形的;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變造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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