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征收 標準 及計算方法一.環保稅計算方法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X適用稅額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十量數=該污染物的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X量值應稅固體廢物的污染當量數=產生量-綜合利用量(免征)・儲存量和處邏量(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 規范 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環保稅是按照從量計征的方法,沒有固定稅率,是按照環保稅法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 4元至14元,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可由各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法定稅額幅度內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七條 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二)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三)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四)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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