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贈與合同,要到公證機關辦理贈與公證,并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沒有房產證的話,公證機關是不予辦理公證的,但可以做律師見證。
父母將房產贈與女兒,兒子是否也得一起去公證處公證 需要一起去。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主要有三種方法:
一、按房屋產權贈與辦理房屋產權過戶:
1、所需材料:
父母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父子關系證明》和子女帶《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一同到當地公證處辦理《房屋產權贈與合同》公證,然后再帶上述手續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將該房屋產權過戶到子女名下即可。
2、過戶所需費用:
(1)公證費:按房價2%繳納,
(2)評估費:按房價0.5%繳納。
(3)契稅:按房價3%繳納
(4)土地增值稅:按房價1%繳納。
(5)所得稅:按房價1%繳納
(6)房屋產權登記費:100.00元。
二、按房屋買賣辦理過戶:
1、所需材料:
父母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子女帶《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一同到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產權交易過戶手續,將該房屋產權過戶到子女名下即可。
2、過戶所需費用:
(1)契稅:90平方米以下首次購房的按1%繳納:90—140平方米按房價1.5%繳納:140平方米以上按房價3%繳納
(2)營業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征,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5.5%繳納。
(3)土地增值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征,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繳納。
(4)所得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征,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或房屋原值—房屋現值差額20%繳納。(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稅完稅額計算)
(5)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屋建筑面積6元/平方米交納
(6)房屋產權登記費:100.00元。
(7)房屋評估費:按評估額0.5%繳納
三、按繼承房產辦理過戶:
1、所需材料:
(一)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登出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檔案:
4、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
(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影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四)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2、過戶所需費用:
(1)公證費:按房價2%繳納,
(2)評估費:按房價0.5%繳納
(3)印花稅:按房屋評估價的0.05%繳納
(4)土地增值稅:按房價1%繳納
(5)房屋產權登記費:100.00元
備注:選擇哪種方式過戶最省錢還是要看房屋的情況,對于購買超過五年的房子,轉賣時免征營業稅,如果這套房又是家里唯一房產,不但免營業稅,還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五年以內的房子還是選擇贈與過戶比較省錢,父母在辦理過戶時可以咨詢一下房產管理部門,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將房屋過戶給子女。
這要具體問題體分析:
一、申請辦理房屋公證,應當向人房屋所在地公證處申請公證。
二、申請人贈與房屋的公證,可以在居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
法律依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的,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宣告、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的規定。
當事人咨詢:甲乙二人系夫妻,婚后以甲的名義在大連購買了一套私產房,現在女兒丙在大連工作生活,甲乙夫妻二人戶籍在哈爾濱,現在想把甲名下的房產贈與給女兒丙。 問題:甲乙二人能否在哈爾濱公證處申請辦理房產贈與公證? 哈爾濱公證處解答:根據《公證程式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宣告、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按照上述規定,甲乙可以選擇在房產所在地的大連當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房產贈與公證,也可以選擇在其戶籍所在地的哈爾濱公證處申請辦理房產贈與公證。這個選擇權主要在于房主。 于是,哈爾濱公證處的丁龍公證員受理了甲乙夫妻二人的申請,為其辦理了房產贈與公證。
房產贈與是否可以不辦公證 房屋贈與
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二、贈與雙方辦理免稅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屬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證書(原件)。
(四)屬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公證書(原件),或者鄉鎮 *** 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證明。
稅務機關應當認真稽核贈與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資料齊全并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后影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個人所得稅不征稅手續。
三、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四、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房產贈與合同,如何公證?
房產贈與合同公證: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場,并帶上贈與合同,身份證件,房產產權證等。
房產贈與公證:雙方當事人到場,帶上身份證件,房產產權證等。
一般來說“小產權房”是在集體土地上建起來的房子,并且按照現在的政策, *** 一般是不支援的,并且能夠頒發這種房子的產權證只有鄉一級 *** 和村級才能頒發,因此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鎮 *** 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從價格看,鄉產權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60%; 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 從建設手續看,屬于舊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設,沒有市區規劃、建委管理部門的批覆管理,施工過程也沒有監督檢驗。小產權房占用的是集體土地,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這類土地只能用于農業生產或者作為農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它沒有產權,更沒有國家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因此小產權就是沒產權。
贈與房產還用公證嗎 1、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書
2、到房管局對房產進行測繪(面積)
3、房管局評估
4、遞件辦理過戶
5、取得房產證。
注意:
1、公證處要提交資料:
①贈與方及受贈方的身份證、戶口薄;
② 贈與方的婚姻狀況證明;
③ 贈與方的產權證,如產權是共有,須共有人同意方可贈與。
2、公證處收費為房屋評估價2%
3、房管局過戶費用另計
辦理贈與書、受贈書、贈與合同公證,當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確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到其居住地辦理。
房產贈與進行公證后是否可以變更?如果老人在婚后因為一些原因又重新寫了遺囑把房產留給后老伴,這樣的遺囑有效嗎?或者說,在什么情況下,老人可以變更原來的公證贈與,需要什么手續? 1、經公證的贈與合同一般情況下不可撤銷,如果老人的子女要求老人履行贈與義務,老人應當隨時將房屋交付給子女,并辦理過戶手續。本案中,老人生前未變更產權人,其是否有權對房屋再作其他處分?對這個問題,法律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經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老人應當履行贈與義務,老人再立遺囑給他人,屬于無權處分,即遺囑是無效的。另一種觀點認為,老人和子女未變更房屋產權人,屬于贈與合同未履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老人仍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他再立遺囑將房屋留給后老伴,盡管不妥,但是遺囑仍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后老伴根據遺囑取得了上述房屋,按繼承法的規定,她應當在繼承財產范圍內償還老人生前所負債務,即仍要履行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應當說,以上兩種觀點各有道理和法律依據,但無論根據哪一種觀點,老人的老伴事實上都是無法真正取得上述房產的。后老伴能否真正取得上述房產,或者說遺囑是否有效,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受贈人即子女目前對上述房產的態度和意見,如果受贈子女主張受贈權利,那么后老伴應無條件地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過戶,如果受贈子女放棄受贈的權利,并與老人的后老伴達成協議,可以認定遺囑有效。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交由法院進行裁決。 2、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經公證的贈與,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另外,根據,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撤銷贈與,需要老人生前親自撤銷,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或不必履行贈與義務的認定,都由人法院認定。本案中,老人生前未行使撤銷權,死后無法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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