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具體的限制,具體的法律程序如下: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準,在監獄外接受保險治療。外國醫療保險是監獄外執行的一種。外國醫療保險的期限規定如下:外國醫療保險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對于外國醫療保險期即將到來的罪犯,監獄應當提前兩個月通知罪犯到監獄進行檢查。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到監獄檢查的,監獄可以派警察和醫生到罪犯居住地調查了解罪犯的情況,并收集相關證明材料。如果疾病尚未痊愈,需要繼續就醫,并經當地公安機關調查批準,監獄應根據其病情和表現決定是否繼續就醫。繼續保險的罪犯應當按照程序重新審批,經省監獄管理局批準后繼續執行。被保險人應積極配合監獄對罪犯進行監督管理,未辦理保險期限屆滿的,監獄應當接受監獄執行。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罪犯保外就醫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對于保外就醫期限將到的罪犯,監獄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罪犯到監獄進行檢查,因疾病等原因不能到監獄接受檢查的,監獄可以派警察和醫生到罪犯居住地調查了解罪犯情況,并收集有關證明材料。
對疾病未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并經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的,監獄根據其病情和表現情況決定是否繼續保外就醫。
對續保罪犯應重新按程序審批,經省監獄管理局批準后再繼續執行。具保人應積極配合監獄做好監督管理罪犯的工作,對保外就醫期限屆滿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的罪犯,監獄應當收監執行。
二、對保外就醫人員有什么限制
按照規定,保外就醫人員每月要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治療醫院的病情復查結果。患艾滋病、癌癥、尿毒癥或癱瘓臥床的嚴重疾病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可以不向司法所定期提交醫院病情復查結果,只需每月向司法所書面報告身體情況。司法所可與治療醫院溝通聯系,對治療、復查疾病的情況進行核實。”豐臺區司法局矯正幫教科干警劉志瑋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和所有社區服刑人員一樣,保外就醫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區縣,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不得出境。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區縣,在七日以內的,應當提交申請并經司法所批準;超過七日的,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區縣司法局批準。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暫予監外執行期滿前二個月,司法所應當要求具保人或者親屬帶其就近到市政府指定負責暫予監外執行病殘鑒定的醫院進行病情(身體)鑒定,并將鑒定日期通過區縣司法局通報區縣人民檢察院。鑒定當日,區縣人民檢察院及司法所派員到場監督。
鑒定結束后,司法所出具矯正表現材料并提出是否同意繼續暫予監外執行的意見,連同其病情(身體)鑒定結果報區縣司法局。區縣司法局審核后在繼續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上簽署是否同意繼續暫予監外執行的意見,并在監外執行期滿前四十五日,派員或者以特快專遞方式將提請繼續暫予監外執行材料送交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服刑監所。
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內。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對于超過保外就醫時間的期間,應計入罪犯的執行刑期,對其超過期間重新執行是不妥的。超過保外就醫期限的情形,不屬保外就醫制度執行中不計入執行刑期的情形《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保外就醫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外出的時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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