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糾紛起訴流程
法律主觀:
一、遺產糾紛法院起訴流程
(一)立案起訴階段
訴訟的開始是要先到法院立案,立案通過后書記員才能排期和確定開庭時間。立案時需要做好相關的準備。
1、整理資料和證據:立案前需要先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包括原被告的個人信息資料和相關的 繼承訴訟 證據,例如遺囑公證書、與 被繼承人 的關系證明和贈與扶養協議等等。
2、書寫和遞交起訴狀:起訴狀雖然書寫很簡單,但要注意信息的齊全和合法,也要注意起訴狀的格式,注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3、訴訟管轄與 訴訟時效 :無管轄權的法院不能接受該繼承糾紛的立案,動產繼承的由被繼承人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繼承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超過訴訟時效的繼承案件也不能起訴。
(二)庭審階段
立案通過后,法院會發送傳票,傳票中會記載開庭的時間以及原告提供的各項起訴材料,供由被告參考并提出質證意見。在庭審期間,雙方可就針對證據的效力、證據的證明能力以及證據是否真實合法等進行法庭辯論。甚至有和解意愿的,可以當庭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和解。
(三)訴訟執行階段
庭審結束后,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了判決,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出異議或者是上訴的,該判決生效。被告在判決生效后仍拒不履行,原告可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
二、 遺產糾紛起訴要注意什么
1、要明確起訴的條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起訴應該符合的條件是: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寫好起訴狀(起訴書)。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一種訴訟文書,俗稱“狀紙”。原告起訴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以書面形式為原則?,F在我國司法機關和法律服務部門都有專門的訴訟用紙,有固定的格式,按照規范要求去寫即可。
3、但在寫起訴書時要注意兩點:一是寫明訴訟請求;二是根據訴訟請求闡明訴訟事實和理由,事實要客觀、真實,理由要充分。就本案來說,原告的訴訟請求既未寫清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的理由又未達到充分,這就給自己以后的訴訟過程帶來“后患”。
三、 遺產分割 起訴狀 怎么寫
原告:呂XX,女,漢族,1928年X月X日出生,現年82歲,住X市X社區X棟X單元X室,系被繼承人韓XX母親,被告的祖母。聯系電話:X
被告:韓X男,漢族,1982年出生,現年28歲,住址X市X一路X號樓X單元X室,系被繼承人韓XX長子。聯系電話:X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分割被繼承人因死亡后單位返還的各項費用共計:X元。
2、請求依法判決剝奪被告韓X繼承韓XX遺產的繼承權。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繼承人韓XX,生于1957年,2000年離異后與被告共同居住。2005年被繼承人韓XX經醫院檢查已肺癌晚期。得知此事的被告韓X便將其攆出家門。萬般無奈之下被年邁的原告收至家中共同生活。2008年8月被繼承人韓XX癌癥復發,9月22日病逝與撫順市第二醫院。在與原告共同居住的三年中,被繼承人韓X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都是原告和原告的女兒等人負責,被告從未盡微薄之力。在此三年曾六次住院(手術、化療等)也都是原告等人護理照顧。原告多次請求被告韓X去醫院探望及陪護,始終遭到被告的冷漠拒絕。被繼承人去世后的喪事處理被告也未曾參與,還忤逆到把孝帶踩在腳下,大鬧靈堂,不讓其父出殯。喪事畢后,又四處弄虛作假偽造死亡證明火化收據,喪葬費用等相關手續,企圖騙取相關遺產。原告念及祖孫情誼多次與之協商要求被告分給自己少部分遺產作為養老費,但被告不僅置之不理并對原告惡語相傷,拳腳相加。以上事實均有被繼承人生前單位領導、同事、鄰居證實和生前的所有遺物為證。
綜上所述,被告對被繼承人病后遺棄和不管不問不顧的行為已嚴重觸犯了之規定應剝奪其繼承權。依照第十條和第十三條之規定原告應合法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故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繼承人XX的遺產,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市X區人民法院
原告:呂XX
X年X月X日
附:民事訴訟狀副本一份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遺產分割要注意三年訴訟時效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遺產繼承訴訟簡易程序
遺產繼承訴訟簡易程序是:繼承人本人或者委托訴訟代理人帶齊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起訴狀以及副本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一種訴訟文書,俗稱“狀紙”。原告起訴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以書面形式為原則。人民法院審查通過的,予以立案;收到開庭通知書后,按期參加庭審;在法庭進行審理后,由法院依法進行判決。
遺產繼承訴訟簡易程序是:
1、立案起訴階段
訴訟的開始是要先到法院立案,立案通過后書記員才能排期和確定開庭時間。立案時需要做好相關的準備。
(1)整理資料和證據:立案前需要先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包括原被告的個人信息資料和相關的繼承訴訟證據,例如遺囑公證書、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和贈與扶養協議等等。
(2)書寫和遞交起訴狀:起訴狀雖然書寫很簡單,但要注意信息的齊全和合法,也要注意起訴狀的格式,注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3)訴訟管轄與訴訟時效:無管轄權的法院不能接受該繼承糾紛的立案,動產繼承的由被繼承人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繼承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超過訴訟時效的繼承案件也不能起訴。
2、庭審階段
立案通過后,法院會發送傳票,傳票中會記載開庭的時間以及原告提供的各項起訴材料,供由被告參考并提出質證意見。在庭審期間,雙方可就針對證據的效力、證據的證明能力以及證據是否真實合法等進行法庭辯論。甚至有和解意愿的,可以當庭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和解。
3、訴訟執行階段
庭審結束后,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了判決,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出異議或者是上訴的,該判決生效。被告在判決生效后仍拒不履行,原告可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
遺產繼承糾紛起訴所需條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起訴應該符合的條件是: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總之,針對遺產繼承產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在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之后提起訴訟,對于法院的簡易流程的話,那么一般情況在三個月左右就可以讓這個案件結束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遺產繼承糾紛起訴流程
遺產繼承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當事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先確定管轄法院,繼承遺產糾紛訴訟一般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確定管轄法院后,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包括: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等;
3、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后會根據案件情況,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先行調解,如一方拒絕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會對是否符合立案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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