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離婚。并且家暴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經過調解無效,應當允許離婚。
《民法典》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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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家暴起訴離婚,由請求離婚的一方攜帶離婚訴訟書、身份證、結婚證等相關證件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家暴而提起訴訟離婚的,經調解無效,法院會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一)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
家暴起訴離婚的程序:
1、被家暴方起草起訴狀、準備訴訟證據。
2、通常向家暴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3、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通知雙方等待開庭。
4、法院開庭后先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如果家暴行為查證屬實的,法院依照被家暴方的訴訟請求判決夫妻離婚,并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家暴離婚需要的證據:
1、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親朋好友、鄰居等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或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2、醫院的診斷證明。受到家庭暴力而受傷到醫院治療的,一定要保存好診斷證明以及病歷資料。
3、相關機構出具的書面材料。在對方實施家庭暴力后,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制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4、出警記錄。遭受家暴后,最好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會有出警記錄,而且會做詢問筆錄,詳細記錄事情的時間,起因和經過等,都是證明家暴的有力證據。
5、視聽資料。該部分證據主要指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對方實施家暴過程的錄音、視頻等等。
6、書面證據。加害人在訴訟前出于愧疚、維持婚姻關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以及雙方之間的聊天記錄等,可以作為書面證據直接向法院提交。
遭遇家暴的處理方式:
1、遠離廚房,以免施暴者用銳器傷害;靠近門窗向鄰居及路人求助;注意保護頭、臉、胸、腹等身體重要部位;躲進有電話可求助的房間,如有可能,將施暴者反鎖在門外;同時第一時間撥打110,并保存出警記錄;
2、首先要及時向有關機構反映。反家暴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反家暴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3、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是舉報家庭暴力問題的重要途徑。反家暴法明確,公安機關接到家暴報案后應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4、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范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家庭暴力損害賠償構成要件:
家庭暴力損害賠償是指家庭成員一方家庭成員以暴力或脅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造成另一方一定的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它的構成必須具備4個要件:
1、須有違法行為
2、損害事實。因家庭成員一方的暴力行為損害了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給受害者造成了損害,作為賠償意義上的損害,并不是對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及人格權等人身權利的侵害本身,而是作為侵害的結果發生在財產上、精神上的不利益。
3、因果關系。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原因,才能認定有因果關系。
4、主觀過錯。家庭暴力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施暴人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目的性和故意性,過失的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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