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間接證據的特征:1、間接證明具有依賴性。2、間接證據具有關聯性。3、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
間接證據的遵守原則:客觀性,用于定案的每一個間接證據都必須經查證屬實,即必須都是客觀真實的;關聯性,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真實存在客觀聯系,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實際意義;充分性,間接證據必須達到能夠證明案件全部事實所需要的量;協調性,間接證據之間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完整性,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排他性,運用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分析:1、每個間接證據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證屬實。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首先,必須審查間接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次,對每個間接證據必須經過庭上質證,查證核實。
2、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的內在聯系。如果間接證據證明的是一堆相互不能結合的事實,這樣的間接證據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3、間接證據必須有足夠的數量,使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嚴密的證明體系。依靠個別的證據定案顯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才能定案。
4、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只有這樣,作出的定罪結論才有可靠的依據,才能具有無懈可擊的說服力。在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時候,切忌隨意舍棄矛盾證據,勉強或者草草定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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