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有哪些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由三種情況:
(一) 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边@就確定了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采取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作這種規定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1)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相比,更有舉證能力。由于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處于不平等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基于行政機關的單方面的行為。行政機關作出某種具體行政行為,應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才能有效成立。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時,理所當然的應由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先取證、后裁決”的法定程序規則。不得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時候作出任何決定,否則,就是程序違法或濫用職權。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舉不出證據,便說明其已經違反了法定行政程序規則,已經違法,理應由其承擔敗訴責任。
2)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而該具體行政行為是由行政機關作出來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掌握著必要的技術手段和工具,了解職權范圍內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為具體行政行為收集證據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職責范圍內的事情,與行政相對人相比,容易完成舉證責任,所以行政機關應當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3)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是行政法治原則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其作出的任何具體行政行為都必須建立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基礎之上,否則,行政機關就是在憑臆測辦事,就是屬于專斷,甚至有濫用職權的惡意,讓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有利于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有利于促使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切實做到先取證、后裁決。
(二)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盡管在行政訴訟中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并不等于原告就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若干解釋)第二十七條“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br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行政案件立案前,行政相對人應當承擔證明其符合一定程序要件的舉證責任,否則就不能進入以后的訴訟程序,如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則應提供證據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書面形式的,應在起訴時向法院提交正本或復印件,具體行政行為是口頭形式的,則應在起訴時向法院提交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提供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證據,且被告必須明確適格;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前置,還要提供已申請復議及復議結果的證據,如果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其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是被告認為原告的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則被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有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和依職權的行政行為,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相對人申請的條件下方能作為,沒有相對人的申請行政主體便不能主動作出的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依據行政機關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權,不需要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便可作出的行政行為?!度舾山忉尅芬幎?,原告在起訴被告不作為案件時,證明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但是《若干解釋》對行政機關以職權的行政行為未作具體規定,只是一概而論,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應由行政機關主動作出,如果要原告再舉出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則是不科學的,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有二項例外,“
1)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鄙鲜鰞身検遣蛔鳛榘讣忻獬媾e證責任的情形。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
行政賠償訴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已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之爭,而主要是行政賠償問題,在確定損害的存在與否以及損害的范圍和程度時,不完全采取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而是參照民事訴訟的規則,要求行政賠償請求人對其主張進行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笨梢娫嬲埱笮姓C關賠償損失的,應舉出證據證明以下事項:(1)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即實際上已經發生或者一定會發生的損害結果⑥;(2)受損害的程度,即具體損失的數額及計算;(3)受損害的事實與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因果關系;(4)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賠償訴訟;(5)單獨提起賠償訴訟的,經行政機關先行處理。
(三)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钡趯徟袑嵺`中,為防止人民法院代替當事人取證現象的發生,規范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實踐中正確行使調取證據的權利,《若干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權調取證據:(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了線索,但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二)當事人應當提供而無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作了具體規定,其中第22條規定了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情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一)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原告和第三人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情形,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下列證據材料:
(1)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主動調取證據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活動,對人民法院正確、及時處理案件很有意義。但取證除符合上述情形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1、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如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交由法定部門鑒定;
2、取證應迅速及時;
3、在必要時,可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采取證據保全;
4、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證的問題,由于被告可以不就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舉證,人民法院可依職權主動取證;
5、對于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而無法提供的,應由法院依法核查或調取。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法律主觀:
一、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什么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公平原則。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提出證據的義務。
二、民事案件舉證責任
(一)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br>(二)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br>(三)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3]
刑事案件舉證責任
(一)人民檢察院舉證責任。
(二)自訴人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三、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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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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