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是為了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當前版本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基于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互聯網的全面爆發也是是電子簽名正式走向人們視野的一個催化劑。電子簽名行為的法律效力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是指在電子簽名過程中使用的,將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可靠地聯系起來的字符、編碼等數據。它是電子簽名人在簽名過程中掌握的核心數據。唯有通過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的歸屬判斷,才能確定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之間的同一性和準確性。因此,一旦電子簽名制作數據被他人占有,則依賴于該電子簽名制作數據而生成的電子簽名有可能與電子簽名人的意愿不符,顯然不能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這一項規定是對電子簽名過程中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歸誰控制的要求。這里所規定的控制是指一種實質上的控制,即基于電子簽名人的自由意志而對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的控制。在電子簽名人實施電子簽名行為的過程中,無論是電子簽名人自己實施簽名行為,還是委托他人代為實施簽名行為,只要電子簽名人擁有實質上的控制權,則其所實施的簽名行為,滿足本法此項規定的要求。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采用數字簽名技術的簽名人簽署后,對方當事人可以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來驗證其所收到的數據電文是否是發件人所發出,發件人的數字簽名有沒有被改動。倘若能夠發現發件人的數字簽名簽署后曾經被他人更改,則該項簽名不能滿足本法此項規定的要求,不能成為一項可靠的電子簽名。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電子簽名的一項重要功能在于表明簽名人認可數據電文的內容,而要實現這一功能,必須要求電子簽名在技術手段上能夠保證經簽名人簽署后的數據電文不能被他人篡改。否則,電子簽名人依據一定的技術手段實施電子簽名,簽署后的數據電文被他人篡改而卻不能夠被發現,此時出現的法律糾紛將無法依據本法予以解決。電子簽名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因此,要符合本法規定的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要求,必須保證電子簽名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都能夠被發現。一項電子簽名如果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可以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并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就是電子簽名行為的法律效力的介紹,很多人認為電子簽名就一定沒有法律效力或者電子簽名與書寫簽名具有同等效力的說法,都是不準確的。電子簽名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決于電子簽名的生效的要件。
法律客觀:電子簽名的定義為以數字形式所附或在邏輯上與電子記錄有聯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數字或其他符號,并且執行或采納電子簽名是為了證明或批準電子記錄。數字簽名定義為通過使用非對稱加密系統和哈希函數(hushingfunction)來變換電子記錄的一種電子簽名,使得同時持有最初未變換電子記錄和簽名人公開密匙的任何人可以準確地判斷:(1)該項變換是否是使用與簽名人公開密匙相配的私人密匙作成的;(2)進行變換后,初始電子記錄是否被改動過。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數字簽名是電子簽名的一種。新加坡《電子交易法案》中電子簽名的定義對采用什么方式和技術沒有規定,僅要求該方式或技術要與電子記錄有聯系并為了證明或批準電子記錄。而數字簽名定義則明確規定采用何種技術,即非對稱系統和哈希函數。數字簽名是通過密碼算法對數據進行加、解密變換實現的。數字簽名的特點是:它代表了文件的特征。文件如發生改變,數字簽名的值也將隨之而發生改變;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數字簽名。在傳輸過程中,如有第三人對文件進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發送方的私人密鑰,因此,解密得到的數字簽名與經過計算后的數字簽名必然不同。這就提供了一個安全的確認發送方身份的辦法。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未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未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過錯,對電子簽名依賴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簡述《電子簽名法》主要內容如下:
我國積極進行電子簽名的立法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這是被稱為“中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它的實施,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網絡信用危機,加強了電子商務的安全性,還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為您介紹相關內容。
一、我國電子簽名法的主要內容
我國的《電子簽名法》采用了廣義的電子簽名概念。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本條對電子簽名的概念作了與聯合國電子簽名示范法相類似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電子簽名的概念包含以下內容:電子簽名是以電子形式出現的數據;電子簽名是附著于數據電文的。電子簽名可以是數據電文的一個組成部分,也可以是數據電文的附屬,與數據電文具有某種邏輯關系、能夠使數據電文與電子簽名相聯系;電子簽名必須能夠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與電子簽名相聯系的數據電文的內容。
根據本條的規定,電子簽名具有多種形式,如附著于電子文件的手寫簽名的數字化圖像,包括采用生物筆跡辨別法所形成的圖像;向收件人發出證實發送人身份的密碼、計算機口令;采用特定生物技術識別工具,如指紋或是眼虹膜透視辨別法等。無論采用什么樣技術手段,只要符合本條規定的要件,就是本法所稱的電子簽名。
二、《電子簽名法》對電子簽名法律效力的相關規定
我國的《電子簽名法》在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上則采取了折衷式的立法模式:規定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的文書,不得因其采用電子簽名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以目前國際上比較公認的成熟技術為基礎,推薦一定的安全條件和標準,作為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標準。按照本法的規定,一個電子簽名如果符合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可靠的電子簽名的條件,就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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