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1、不注銷稅務登記,無法注銷營業執照。 注銷營業執照時,需要提供稅務注銷證明。 2、稅務登記證不注銷的后果:a、不能注銷營業執照。b、產生欠稅及滯納金。c、對以后從事經營活動,辦理相關手續產生不良影響。 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六十條規定: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中就有: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十條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對法院在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問題進行全面規范,其中包括變更追加瑕疵出資有限合伙人、違規注銷企業的清算責任人。 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前,工商總局下發新規定,企業不按時報稅、公司不進行注銷將給公司帶來信用污點,具體有以下幾方面影響。 (1)法人代表不能貸款
1、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辦理健康證和知識培訓合格證。
2、向當地的食品監督部門提交申請,需要包含以下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房產證復印件或使用證明多個申請人使用同一門牌號作為經營場所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以建筑物為平面圖的地址分割方位圖示;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5)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6)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平面布局圖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應包含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檢查、存貯、運輸制度等內容,此制度內容請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述材料中所提交的復印件均需驗看原件。
3、資料提交成功之后,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安排人員來看場地,檢查合規后一般15-20個工作日即可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四條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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