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是什么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他方的損失是一方獲得利益造成的。關于這種因果關系的含義,在民法理論上有直接因果關系說與非直接因果關系說之爭。前者主張,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必須基于同一原因事實,才算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獲得利益的原因事實與受到損失的原因事實不同,即使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所牽連,也無因果關系。例如,甲向乙借錢用于修理丙的房屋,甲無力還錢時,乙不得向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因為乙受損失的原因與丙取得利益的原因不是同一事實。非直接因果關系說認為,獲得利益的原因事實不必與受到損失的原因事實相同,只要社會觀念認為獲得利益和受有損失有牽連關系,就可認定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例如,甲拾得乙的金錢而贈與丙,丙即可構成不當得利。《民法典》第122條關于不當得利的規定,就是采取了非直接因果關系的觀點,即只要他方的損失是由取得不當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沒有其不當利益的取得,他方就不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就應認為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構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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