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撫恤金和喪葬費是多少
社保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額如下: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該計算公式是法定的標準,即使辦理死者喪葬事宜所花費的費用超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個月總額,加害人也無須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屬自行承擔。 一次性撫恤金為死者生前工資15個月,喪葬費為2000元,以上待遇由死者家屬或子女領取(須由所在地村委會出具證明確定具體領取額待遇人員)。 領取人持以下資料到區社保局辦理: 一是死亡注銷證明(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二是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要與領取人身份證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證明必須注明領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關系); 三是火化證(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 四是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退休人員死亡補助的發放標準: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 因病4000元; 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 農業戶口一人月170; 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根據上述規定,喪葬費的計算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一般為被告所在地,在無須經過訴訟程序時,即視為事故責任人所在地。
員工死亡社保賠償標準
常見賠償標準如下:
1、工亡賠償:如果員工的死亡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會提供一定的工亡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根據統籌地區的規定而有所不同。例如,喪葬補助金根據員工的月平均工資進行計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根據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數來確定。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賠償:對于員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情況,各省份或地區會制定不同的標準。標準包括一定的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或其他形式的賠償。
社會保障卡人死亡有什么賠償
可領取參保繳納人的個人帳戶積累余額;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一次性撫恤金,供養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別按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支付。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參保人沒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就去世了,尚未退休就已經身故的,社保并沒有相應的賠償。只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一次性退還給繼承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身故前的醫療費用可以按規定報銷。帶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社保卡,到參保地社保局申請退社保金。
另一種則是剛領幾個月,或者還沒領完養老金就去世的情況;還有參保人移居國外停止參保的情況,可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不管是不是自己交的全部費用。(個人交的也是有單位部分的,單位部分的進社保統籌)退保只退個人賬戶中的繳費部分。
一、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于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后安葬和處理后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準。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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