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食品罪6000元可以緩刑嗎
有毒食品罪6000元一般不判緩刑。觸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不僅會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還會被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如果出現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那不僅會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會被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如下: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2)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
(4)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3)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4)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5)造成3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可以判緩刑的條件如下:
1、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這里的3年以下并非指法定刑,即法條規定的刑罰,而是指法院實際宣告的刑罰;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這是因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累犯的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深,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重蹈覆轍;
3、除上述兩種類型外的一般犯罪分子,如果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以適用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有毒食品罪6000元一般不判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幾年
(1)犯銷售有毒食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有毒食品罪判刑標準如下:
(1)犯銷售有毒食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要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有毒的食品原料的行為;
3、主體要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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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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