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糾紛必須先仲裁。工傷問題屬于勞動關系中的一種勞動爭議情形,因此需要仲裁前置。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和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只能選用其中的一種,《仲裁法》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面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一般要先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傷醫療費等事項而發生爭議的,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再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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