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也要交社保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 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試用期也要交社保嗎?
試用期內也要交社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如果單位沒有為員工在試用期內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為職工補繳。
根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勞動法該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只要 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試用期也是需要交社保的,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社保的種類:
社保是社會保險的簡稱,我國的社保體系包括很多內容
1、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簡稱“城保”),城保五險合一,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主要針對在職職工;
2、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居保”),主要針對無業無保障的城鎮居民;
3、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簡稱“新農合”),主要針對無業無保障的農村居民。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不給交社保應:
(1)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補交社保。
(2)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3)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交社保。
擴展資料
一、 而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17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二、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四、顯然兩者有不同,按照新法優于舊法,法律高于法規的法律原則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19條來執行。
參考資料-社保
維權方法:
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納社保,損害了勞動者的應有權益,采取以下方法:
1. 先與公司協商,要求其補繳社保;協商不成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投訴或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或撥打勞動保障投訴全國統一投訴電話:12333,要求用人單位繳納或補繳社保。
2. 可以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擴展資料: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必須給職工繳足“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社保
1、社保法規定發生勞動關系就要繳納社保,試用期不交也算違法。
2、部分企業是轉正之后再補繳,怕是轉正不了,浪費的人工成本。
3、您可以先跟企業協商一下,如不能達成一致,您可以去社保稽查機構舉報,再不行就仲裁吧!
擴展資料: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并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并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1、穩定社會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功能:第一是社會保險制度作為需求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來發揮作用,從而對經濟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進經濟的持續繁榮;第三是社保成為企業招攬人才的基本條件。
現實中,越是發達的地區,員工對于社保的重視程度越高。尤其是一線城市,因為和買房買車資格掛鉤,社保已經成為找工作的重要標準。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社保功能 )
在公司里可以選擇以公司名義自己自費繳納即可。這樣要比靈活就業個人繳納社保待遇要高。給你以下幾點建議:
試用期后一月內可以要求公司繳納社保,如不繳納可以選擇去勞動局投訴。
如果公司都不繳納社保可以自費繳納。(也無妨)
在公司就職一定要有勞動合同。不然仲裁不了。
參考: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應當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公司沒有購買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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