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就是在民事訴訟中,被保險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之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對于由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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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率,是應繳納保險費與保險金額的比率。(費率=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是保險人按單位保險金額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標準。保險人承保一筆保險業務,用保險金額乘以保險費率就得出該筆業務應收取的保險費。保險費率一般由純費率和附加費率兩部分組成。不同的保險公司對于自己的保險產品的定價是不同的,因此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率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計算。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法律分析: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代替申請人承擔對被申請人的賠償責任。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采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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