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一般如何處罰,可處行政拘留嗎? 2006年3月1日起,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正式施行,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治安管理處罰法》并沒有專門針對公職人員違法的處罰,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意義:
治安管理處罰法賦予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權,規定了對各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設定了公安機關行使治安管理處罰權的具體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在處罰程序一章詳細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時應當遵守的各項程序性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還規定了對公安機關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職責的監督內容。這主要體現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執法監督”一章。
很多關于程序的規定也體現了監督的含義,如關于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等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的規定,關于詢問時應當兩個人在場的規定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另一個作用就是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保障與規范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規范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正確行使職權。職責是職權與責任的結合,要保證職責得以履行,就必須賦予必要的職權。
在空間效力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全部適用本法;在對人的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于所有在我國領域內違反治安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里的公民既包括中國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本法的適用范圍涵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其它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均受本法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法律主觀:
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行行政拘留政拘留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歲以上的;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該條對于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治安管理處罰法》直接關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規定就是上述幾個條文,其他都是針對某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能否適用行政拘留的規定。對于執行行政拘留的,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司法拘留以及扣留是有區別的,行政拘留一般只有縣級以上的執法機關才能行使權利。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七十歲以上、懷孕或者哺乳期女性是不執行行政拘留的。
法律客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適用本條例。上述規定第一款中“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是指下列幾種情況:一、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違反治安管理的,應通過外交途徑追究法律責任;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權力機關根據《條例》制定和頒布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三、本《條例》第44條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的違反交通管理行為處罰的實施辦法或者將來可能制定的其他有關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規。根據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航行在公海以及外國領域的我國船舶和在外國領空上我國的航空器(包括停泊在外國港口、機場上的我國船舶和航空器),也是屬于我國行使主權領域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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