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損害死亡意外賠償標準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 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
4、死亡賠償金特殊情況
對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條規定,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以前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或者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就是幾十元,后者實際上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不過每月二三百元?!度松?損害賠償 解釋》則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 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有別于就辦法規定的“未成年人計算至16周歲,50周歲以下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50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二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5年。
三、什么是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
人身損害賠償,指的是 自然人 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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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1)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20年(基本年限)。(2)死亡賠償金的調整:A.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B.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韭蓭熖崾尽竣偎劳鲑r償金的城鄉標準:受害人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②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遺產不包括死亡賠償金,不能繼承。③死亡賠償金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間接賠償權利人)作為權利主體,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法院不予分割。④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采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繼承”;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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