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額保險的賠償計算公式
實際損失金額乘(保額除以財產實際價值)。根據查詢華律網顯示,不足額保險合同通常出現在財產保險中,又稱低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的賠償計算公式是賠付金額等于實際損失金額乘(保額除以財產實際價值)。不足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小于財產實際價值的保險合同。
不足額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
不足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財產保險合同。
在不足額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保費,而保險價值則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當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保險公司將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不足額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
您要問的是不足額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和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關系嗎?小于。
不足額保險合同,也稱為低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低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即保險金額小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需要注意的是,當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會面臨無法獲得足額賠償的風險。
不足額保險合同產生的原因
不足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產生不足額保險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種:
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約定而將保險標的物的部分價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為節省保險費或認為有能力自己承擔部分損失而自愿將一部分危險由自己承擔。后者如在共同保險中,應保險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保險;
2、投保人因沒有正確估計保險標的物的價值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
3、保險合同訂立后,因保險標的物的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由于不足額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其差額部分的危險投保人并未轉移給保險人,不足額部分應視為投保人自保。當發生全損時,保險人按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當發生部分損失時,通常適用比例分攤原則,即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損失按比例分攤。在英美等國家多采用第一危險的賠償方法,即首先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為賠償給付,如果實際的損失超過保險金額,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超出的部分。
一、保險價值的定義
保險價值又稱為保險價額,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期內以金錢估計的價值總額,是確定保險金額和確定損失賠償的計算基礎。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作為確定保險金額基礎的保險標的的價值,也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在經濟上用貨幣估計的價值額。
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它有時間性,是一個動態值,決定于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因此對于同樣的保險標的物,甚至是同一保險標的物,在不同的時期或在不同的地區會有不同的價值量。此外,由于固定資產的財務折舊、技術進步帶來的名義折舊和消費者偏好的改變等等因素的影響,就大多數財產來說,同一標的物隨著使用時間的延長其保險價值呈現下降的趨勢,而并非是一成不變的。當然,在通貨膨脹的市場條件下,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可能會以不同尋常的速率增長。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55條第4款規定:“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不足額保險的適用效果,我國保險法規定了比例賠償方式。 但是合同另外有規定之時,可以不采用上述比例賠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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