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保險合同中雙方的角色,它是保險合同的基礎,其中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本文將詳細介紹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定義、類型、特點、影響因素等。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1. 保險合同的定義
2. 保險合同的類型
3. 保險合同的特點
4. 保險合同的影響因素
二、保險合同的主體與保險責任
1. 保險合同的主體與保險責任
2. 保險合同的主體與保險金額
3. 保險合同的主體與保險條款
三、保險合同的主體與保險經紀人
1. 保險合同的主體與保險經紀人
2. 保險合同的主體與保險中介人
3. 保險合同的主體與保險代理人
四、保險合同的主體與保險索賠
1. 保險合同的主體與保險索賠
2. 保險合同的主體與保險索賠的時間
3. 保險合同的主體與保險索賠的條件
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保險合同中雙方的角色,它是保險合同的基礎,它不僅影響保險合同的責任、金額、條款、經紀人、中介人、代理人以及索賠的時間和條件,而且也影響著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和執行。因此,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雙方必須正確理解保險合同的主體,以確保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和執行。
本文詳細介紹了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定義、類型、特點、影響因素等,以及保險合同的主體與保險責任、保險金額、保險條款、保險經紀人、保險中介人、保險代理人以及保險索賠的時間和條件之間的關系。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合同的基礎,影響著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和執行,因此,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雙方必須正確理解保險合同的主體,以確保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和執行。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履行原則是:
1、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2、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履行義務;
3、公平原則,合同出現情勢變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內,因一定法律事實而改變保險合同的主體、內容或客體。雖然保險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當事人均必須按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但是,保險合同是繼續合同,在合同的存續期間,因各種主觀的或客觀的情況發生變化,必然產生變更保險合同的合理要求。因此,各國的保險立法一般允許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定方式變更保險合同。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9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方和保險方可以協議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于變更保險合同的任何協議,保險方均應當在原保險單、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以資證明。”這是關于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法律規定,另外,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及保險合同的效力變更亦屬保險合同效力變更范疇。
一、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變更。雖然保險人也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但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變更。在保險單主體變更的場合,由于保險標的不變,故通常稱之為保險合同的轉移,習慣上叫作保險單的轉移。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其主體變更通常因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而引起。一般認為,保險合同是一種對人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原則上其主體不得任意更換。也就是說,保險合同不依保險標的的轉移而當然轉移。依一般保險慣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后,因其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喪失,保險合同即失去效力,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轉移保險標的所有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并將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批改后,保險合同方能有效轉移。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規定,保險標的的所有權轉移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事先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并將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批改后方為有效。否則從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時起,保險責任即行終止。可見我國的法律規定與上述保險慣例是一致的。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國有企業對其財產享有的是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在企業財產保險中,如發生保險財產經營權轉移的情況,同樣適用有關保險合同主體變更的法律規定。
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其保險標的是運輸中的貨物,具有流動性。貨物從起運地到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即可買賣易主,一般很難事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如果過分強調保險人同意原則,必然影響財產的正常運轉,有礙交易安全,故各國保險立法一般規定,除另有明文規定外,保險單同貨物所有權同時轉移,不必經保險人同意。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也規定,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可由投保方背書轉讓,無須征得保險方同意。《海商法》第229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可以由被保險人背書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在保險實踐中,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可采取指示式或無記名式。指示保險單得以背書方式轉讓;無記名式保險單得以交付保險單的形式隨保險標的轉移。
保險合同一經轉移,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隨之消滅,保險標的的受讓人與保險人隨即建立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受讓人應依合同規定享有原被保險人的權利并承擔原被保險人的義務。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轉讓時尚未支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和合同受讓人負連帶支付責任。
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是否可以變更,我國保險立法尚無規定。一般認為,人身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轉讓的,故不存在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轉移而轉移的情況。但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被保險人保險合同上的利益可視為自己的一項財產而轉讓給第三人。依英美法解釋,人壽保險單除明確規定禁止轉讓外,得任意轉讓,不必征得保險人的同意,意義就在于此。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可由被保險人指定或經被保險人同意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合同中規定受益人,事后,被保險人亦可依自己的意思變更受益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頒行的《簡易人身保險條款》第13條規定:“被保險人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中途申請變更受益人。變更受益人在保險人批注后生效。”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