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實務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交強險的運行,采用的是統一條款、統一費率、統一實務操作,第一年統一價格的模式,對于承保環節而言,各公司的操作會相對比較一致;對于理賠環節而言,最重要的是準確無誤地計算出交強險對交通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賠償金額,切實保障受害人的權益。
在賠償順序上,相對于商業機動車保險而言,交強險是第一賠償順序。交強險的賠償計算,還進一步影響到商業機動車保險的賠償計算。但是,由于存在如下各種各樣的原因,大大增加了交強險賠償計算的復雜性:
1、交強險既分三類損失的賠償限額,又設定了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無責任的賠償限額中也分三類損失的賠償限額,只是限額相對較低。
2、在未來近一年的時間內,會發生投保了交強險的車輛和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投保了交強險的車輛還有可能投保了商業機動車險。
3、事故參與方既可能是機動車,還有可能是非機動車和行人,參與方的多樣性也決定了計算的復雜性。
4、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沒有賠償順序,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存在賠償順序。
下面,我們用一個案例對交強險的理算規則做詳細的分解計算:
有甲乙兩車,甲車為載貨汽車,乙車為小型載客汽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致使一名騎自行車的人(丙)受傷,并造成路產管理人(丁)遭受損失。交通事故各參與方的損失分別為:甲車車輛損失3000元,車上貨物損失5000元;乙車車輛損失1萬元,乙車車上人員重傷一名,造成殘疾,花費醫藥費2萬元,殘疾賠償金5萬元;騎自行車人經搶救無效死亡,醫療費用3萬元,死亡賠償金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路產損失5000元。甲乙兩車均承保了交強險,財產損失、醫療費用、死亡傷殘各賠償限額分別為2000元、8000元、5萬元;甲乙車都投保了商業機動車保險,甲車投保險別分別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貨物責任險、不計免賠險;乙車投保險別分別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險。
現分別計算甲乙兩車的交強險、商業險賠款。
一、交強險賠款計算
1、甲車
(1)財產損失賠償金額
受損財產核定金額=乙車輛損失金額+路產損失/2=10000+5000/2=12500元>2000元
財產損失賠償金額=2000元
其中:
乙車輛得到的賠償=10000/(10000+2500)×2000=1600元
百萬購車補貼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簡化交強險理賠手續,提高客戶滿意度,準確歸集交強險理賠成本,特制定《交強險財產損失互碰自賠處理辦法》。“互碰自賠”處理機制,就是對事故各方均有責任,各方車輛損失均在交強險有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以內,不涉及人員傷亡和車外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險公司在本方機動車交強險有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對本車損失進行賠付。其他情形,參照《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2008)》處理。
法律依據:《交強險財產損失互碰自賠處理辦法》
二、適用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適用“互碰自賠”處理機制:
1.兩車或多車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強險。
2.僅涉及車輛損失(包括車上財產和車上貨物)、不涉及人員傷亡和車外財產損失,各方車損金額均在交強險有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以內。
3.由交通警察認定或當事人根據出險地關于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有關規定自行協商確定雙方均有責任(包括同等責任、主次責任)。
4.當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賠”方式處理。
保監會出臺的《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2009)》對樓主所提到的情況有明確規定。
交通事故中死者為無名氏的交強險賠償,有如下規定: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其交強險賠償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保管。
無法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的,保險公司可以對已產生的費用如醫療費、喪葬費按照交強險賠償標準憑票據賠償,其它項目原則上不應向無賠償請求權的個人或機構賠償,可以根據法律文書另行處理。
樓上說的“如果對方真的無名死亡,跟你的車沒關系,那你就不用問了,你也就不用賠了。”,是非常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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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輛機動車投保了兩份交強險,出險后如何賠付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作為被告的保險公司認為,起期在前的有效,在后的解除,保險公司應全額退保費。依據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要點》,該規程規定,保險公司應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復投保交強險,即使多投也只能獲得一份保險保障。并規定投保人因重復投保解除交強險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險期間的起期在后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全額退還起期在后面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全額退還起期在后面的保險合同的保險費,出險時由起期在前的保險合同負責賠償。我們認為,兩個保險公司都得賠付,理由是兩個合同都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理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兩個保險公司都應在賠償限額內賠付受害人,保險公司如果旅行了告知義務,相當于把不能重復投保,即使多投只能獲得一份保險的條款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這樣一來才具有合同的效力。否則因為《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要點》是保險行業協會的內部規定對外是無效的,它只能約束保險公司。法官判案連參考的價值都沒有,因為該規程不是法律、行政法規、連規章都不是。法院判決一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參照規章。試想如果保險公司履行了告知義務,投保人還會投保嗎?除非投保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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