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險合同的效力變更的情形包括:合同的無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復效、合同的終止。一般情況下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可以解除合同的,保險人的不得解除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主體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發生的變更,表現為保險合同條款及事項的變更。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保險合同變更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投保人及時提出變更保險合同事項的要求,保險人審核,并按規定增減保險費,最后簽發書面單證,變更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主體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的變化。這包括三種情形:一是投保人的變更,二是保險人的變更,三是被保險人的變更。投保人的變更在商事合同中是經常發生的,它的方式是通過保險單的轉讓來實現的。具體地講分為兩種情況:第一,投保人一方主體變更時不需征得保險人同意即可轉讓合同,它又可分為記名的和不記名的兩種。記名的,投保人以背書形式轉讓;不記名的,投保人將合同交付給受讓人就行。第二,投保人一方主體變更時,需得到保險人同意才能轉讓的合同。就是說,投保人一方變更主體應當經保險人同意才能有效。就保險人的變更而言,一般說來,在保險合同中較少發生。發生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保險人因破產或政府的行政指令將保險轉讓給其他保險人,這一般不需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同意。另一種是保險業務的正常轉讓,一般要得到投保人的同意。除了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變更之外,保險合同關系人的變更,比如被保險人的變更,不僅很普遍,而且由投保人通知保險人一般情況下即可。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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