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可以按照帳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帳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
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
二、部分損失
(一)按帳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于或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二)按帳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固定資產賠款應根據明細帳、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帳面余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帳面余額投保。
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按最近十二個月帳面平均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帳面余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帳面余額。
二、按最近帳面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于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出險當時的帳面余額時,應當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已經推銷或不列入帳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二、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采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時,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固定資產按帳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十二個月帳面平均余額投保的,已經推銷或不列入帳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帳面余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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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險(人壽等)、足額保險、超額保險,因為保險金額高于或等于保險價值,是按照保險價值或實際損失賠償的。在財產保險中的計算公式為:
全損賠償=(保險價值-殘值)
部分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額-殘值)
不足額保險中(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在財產保險中的計算公式為:
全損賠償=(保險價值-殘值)*保險金額/保險價值
部分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額-殘值)*保險金額/保險價值
不足額保險中,保費相對于足額保險要交的少一些,所以保險公司在賠償時,要乘以[保險金額/保險價值]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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