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有哪些常見條款?
人身保險合同常見的條款主要有:\x0d\x0a (1)不可抗辯條款。不可抗辯條款又稱不可爭議條款。所謂不可抗辯,就是說當保險人放棄了可以主張的權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張。該條款規定,保單生效一定時期(通常為2年)后,就成為不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為由,否定保單的有效性。保險人的可抗辯期一般為2年,保險人只能在2年內以投保人誤告、漏告、隱瞞等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險金。該條款旨在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正當權益,同時約束保險人濫用誠實信用原則。\x0d\x0a (2)年齡誤告條款。年齡誤告條款通常規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時誤報被保險人?年齡情況下的處理方法。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年齡不實影響合同效力的情況。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但向投保人退還保費。二是年齡不實影響保費及保險金額的情況。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費少于應付保費或多于應付保費,保險金額根據真實年齡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因在于年齡是壽險估計風險與計算保險費率的主要因素。調整的方法是:誤報年齡導致實繳保費少于應繳保費的,投保人可以補繳過去少繳保費的本利,或按已繳的保費核減保險金額;誤報年齡導致實繳的保費大于應繳保費的,無息退還多收的保費。\x0d\x0a (3)寬限期條款。寬限期條款是分期繳費的壽險合同中關于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不因投保人延遲繳費而失效的規定。其基本內容通常是對到期沒繳費的投保人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繳納保費,保單繼續有效。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給付保險金,但要從保險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費及利息。《保險法》規定的寬限期為60天,自應繳納保費之日起計算。寬限期條款是考慮到人身保單的長期性,在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內,可能會出現一些因素影響投保人如期繳費,例如,經濟條件的變化、投保人的疏忽等。寬限期的規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險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單失效,從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單失效給保險人造成業務損失。\x0d\x0a (4)保費自動墊繳條款。保費自動墊繳條款規定,投保人未能在寬限期內繳付保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金價值,同時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欠繳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聲明,保險人應自動墊繳其所欠的保費,使保單繼續有效。如果第一次墊繳后,再次發現保費仍未在規定的期間繳付,墊繳須繼續進行,直到累計的墊繳款本息達到保單上的現金價值的數額為止。此后投保人如果再不繳費,則保單失效。在墊繳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從保險金內扣除保費的本息后再給付。\x0d\x0a 保險人自動墊繳保費實際上是保險人對投保人的貸款,其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單失效。為了防止投保人過度使用該規定,有些保險公司會限制其使用次數。\x0d\x0a (5)復效條款。復效條款規定,保險合同單純因投保人不按期繳納保費而失效后,投保人保有一定時間申請復效權。復效是對原合同效力的恢復,并不改變原合同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可申請復效的期間一般為2年,投保人在此期間內有權申請合同復效。\x0d\x0a 復效的條件是:通常必須在規定的復效期限內填寫復效申請書,提出復效申請;必須提供可保證明書,以說明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付清欠繳的保費及利息;付清保單貸款的本金及利息。\x0d\x0a 復效可分為體檢復效和簡易復效兩種。體檢復效是針對失效時間較長的保單,在申請復效時,被保險人需要提供體檢證明與可保證明,保險人據此考慮是否同意復效。簡易復效是針對失效時間較短的保單,在申請復效時,保險人只要求被保險人填寫健康聲明書,說明身體健康在保險失效以后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即可。由于大多數保單的失效是非故意的,所以保險人對更短時間內(如寬限期滿后31天內)提出復效申請的被保險人采取寬容的態度,無須被保險人提出可保性證明。\x0d\x0a 復效和重新投保不同,復效是恢復原訂保險合同的效力,原合同的權利義務保留不變;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開始。\x0d\x0a (6)不喪失價值任選條款。壽險保單除短期的定期險外,投保人繳滿一定期間(一般為2年)的保費后,如果合同滿期前解約或終止,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并不喪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來處理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為了方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了解保單現金價值的數額與計算方法,保險公司往往在保單上附上現金價值表。\x0d\x0a (7)保單貸款條款。保單貸款條款規定,投保人繳付保費滿若干年后,如有臨時性的經濟上的需要,可以將保單作為抵押向保險人申請貸款,一般來說,貸款金額不超過保單的現金價值。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人發出還款通知后的31天內還清款項,否則保單失效。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時,如果保單上的貸款本息尚未還清,應在保險金內扣除貸款本息。\x0d\x0a (8)保單轉讓條款。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權利,人壽保單可以轉讓。如果轉讓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慮,則法院將做出否認的裁決;如果指定的是不可變更的受益人,未經受益人同意,保單不能轉讓。通常保單的轉讓分為絕對轉讓和抵押轉讓兩類。\x0d\x0a 絕對轉讓是把保單的所有權完全轉讓給一個新的所有人。絕對轉讓必須在被保險人生存時進行。在絕對轉讓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全部保險金將給付受讓人。\x0d\x0a 抵押轉讓是將一份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作為被保險人的信用擔保或貸款的抵押品,即受讓人僅享受保單的部分權利。在抵押轉讓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受讓人收到的是已轉讓權益的那一部分保險金,其余的仍歸受益人所有。\x0d\x0a 保單轉讓后,投保人或保單的持有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x0d\x0a (9)自殺條款。自殺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保單生效或復效?2年內自殺,不論精神正常與否,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只需將所繳的保費退還給受益人。它屬于免責條款。2年后自殺,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x0d\x0a (10)戰爭條款。戰爭條款規定,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如果被保險人因戰爭和軍事行動而死亡或殘廢,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x0d\x0a (11)意外死亡條款。意外死亡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保單的有效期內因完全外來的、劇烈的意外事故發生后于若干日內(一般為90天)死亡,其受益人可得到幾倍的保險金。給付的保險金一般為保險金額的2~3倍。該條款之所以規定一個90天的時限,是因為如果在發生意外傷害很長的一段時間后死亡,則死亡原因中難免包含疾病的因素。所以在發生事故之后超過90天的死亡,就不算意外死亡,不給付意外死亡保險金。\x0d\x0a (12)受益人條款。受益人條款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關于受益人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人的權利等內容的具體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十分重要的關系人,很多國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條款。\x0d\x0a 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通常分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兩類。指定受益人按其請求權的順序分為原始受益人與后繼受益人。許多國家在受益人條款中都規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個受益人的權利將轉回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這個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繼受益人。當被保險人沒有遺囑指定受益人時,則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就成為受益人,這時保險金就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x0d\x0a (13)紅利任選條款。紅利任選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投保分紅保險,便可享受保險公司的紅利分配權利,且對此權利有不同的選擇方式。分紅保單的紅利來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費差益。利差益是實際利率大于預定利率的差額;死差益是實際死亡率小于預定死亡率而產生的收益;費差益是實際費用率小于預定費用率的差額。但從性質上講,紅利來源于被保險人多繳的保費,因為與不分紅保單相比,分紅保單采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采取更高的預定死亡率、更低的預定利率和更高的預定費用率。\x0d\x0a (14)保險金給付的任選條款。壽險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時,提供給受益人一筆可靠的收入。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保單條款通常列有保險金給付的選擇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選擇。最為普遍使用的保險金給付方式有以下五種:\x0d\x0a ①一次支付現金方式。這種方式有兩種缺陷: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況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后不久死亡的情況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除其債權人索債。\x0d\x0a ②利息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將保險金作為本金留存在保險公司,由其以預定的保證利率定期支付給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后可由他的繼承人領取保險金的全部本息。\x0d\x0a ③定期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將保險金保留在保險公司,由受益人選擇一個特定期間領完本金及利息。在約定的年限內,保險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給付。\x0d\x0a ④定額收入方式。該方式是根據受益人的生活開支需要,確定每次領取多少金額。領款人按期領取這個金額,直到保險金的本金全部領完。該方式的特點在于給付金額的固定性。\x0d\x0a ⑤終身年金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用領取的保險金投保一份終身年金保險。以后受益人按期領取年金,直到死亡。該方式與前四種方式存在一個不同點,就是它與死亡率有關。\x0d\x0a (15)共同災難條款。共同災難條款規定,只要第一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證明誰先死,則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該條款的產生使問題得以簡化,避免了許多無謂的糾紛。
人身意外險包括哪些范圍
人身意外險保障項目分死亡給付、殘疾給付、醫療給付和停工給付。
一、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
二、殘疾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疾時,保險人給付殘疾保險金。
三、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給付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
四、停工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擴展資料: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襲擊;
(九)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身意外險
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法律分析: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指的是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上規定的關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其他保險事項的條文。.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簡稱意外傷害保險,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而因此在責任期限內不幸殘疾或身故,由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 在購買保險時應仔細閱讀具體險種的保險條款,弄清保險責任及相關約定。. 保險合同上都會印有保險條款,保險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單上的條款稱為“基本條款”,所有“基本條款”必須遵循相關《保險法》,同時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定條款”必須包含在保險合同中。. 保險合同中的條款具有法律效應。. 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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