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標的不同,管轄法院的規定也有所不同: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選擇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戶籍地,如果有經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起訴。
保險標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運輸、海上運輸的貨物,發生保險合同糾紛的,由海事法院管轄。如果雙方對管轄法院進行約定,也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因為保險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糾紛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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