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社會秩序罪會受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主要是按照行為的惡劣程度確定處罰的種類。擾亂社會秩序罪是刑法所規定的一章內容,足以看出擾亂社會秩序行為的危險性,其中有很多罪名都會受到徒刑以上的刑罰。?
一、擾亂社會秩序罪會受到哪些處罰 (一)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六)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八)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種類有哪些 (一)擾亂公共秩序罪是刑法第六章第一節的一個罪名種類,其中包括以下具體的確定罪名: 1、招搖撞騙罪 2、開設賭場罪,賭博罪 3、盜竊、侮辱尸體罪 4、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5、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6、侮辱國旗、國徽罪,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7、傳授犯罪方法罪 8、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9、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10、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認定 (一)在司法實踐中,關于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認定,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其一,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其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至于擾亂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后果是否嚴重,影響是否惡劣等方面綜合認定。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和造成嚴重損失二者須同時具備,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構成本罪。 3、本罪只能由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活動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構成。根據刑法第97條的規定,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參與人員不構成本罪,而只能予以行政處罰。 4、聚眾以暴力方式擾亂社會秩序時,往往會導致人員傷亡、財產毀壞等結果。對此應具體分析:如果僅造成輕傷或毀壞財物數額較小的,應定本罪;造成重傷、死亡結果或毀壞財物數額較大的,應分別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