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瑕疵的具體情形及法律后果
意思表示不一致
一、單獨虛偽表示
單獨虛偽表示,是指表意人單獨不愿受到其意思表示的拘束,而為意思表示。但該單獨虛偽表示,因相對人明知與否,效果不同。原則上,該意思表示有效,但例外的若相對方明知的則意思表示無效。例如甲開畫展,乙再三贊賞,甲表示愿意贈A畫,原本期待乙的拒絕,但不料乙竟為允諾接受。因在公開場合,甲于展覽后不得不將A畫贈于乙時,其意思表示有效,乙取得該畫的的所有權。假設乙明知甲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只是一種謙讓,其債權及物權的意思表示均為無效,乙不能取得該畫的所有權。
二、通謀虛偽表示
通謀虛偽表示,是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虛假的意思表示,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實意思,并須表意人非真意這表示與而與其為非真意的合意。若僅一方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而表示與真實符意思者,尚不能指為通謀虛偽表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通謀虛偽表示包括合同,及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等,無論其財產上還是身份上行為,皆有適用余地。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為詐害債權人而通謀虛偽為不動產的買賣或設定抵押權。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的,應當適用該他項法律行為的法律規定。例如甲乙本欲為贈與合同,但是不想為他人所知,故作成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則是被隱藏的法律行為,因此買賣合同無效,但是贈與合同并不因此無效。[9]
三、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行為是基于重大錯誤認識而實施的意思表示。所謂重大誤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1條的解釋是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概括法律的規定,重大誤解行為的要件可以分解為:
(1)須有錯誤認識。所謂錯誤認識,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錯誤,也包括受意人的誤解。前者是發動型錯誤,后者則是受動型錯誤。錯誤的形態很多,有把想要設定的法律關系性質搞錯,如把租賃當成借用;有把標的搞錯的,如把18K金當成赤金;有把價格搞錯的,如把100元1市斤當成100元1公斤;有把履行時間、地點或甚至把當事人搞錯的,等等。
(2)須當事人不了解其錯誤。即當事人屬無意中犯了錯誤。如果是故意搞錯,那就屬于欺詐或虛偽行為,而不再是誤解行為。
(3)須錯誤性質嚴重。判斷錯誤是否嚴重,應從一般人處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誤解,會不會實施該行為的標準來把握,如果不會實施,則屬性質嚴重。
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詐
所謂欺詐,是故意欺騙他人,使之陷于錯誤的行為。受欺詐而實施的行為,則是由于他人的欺詐行為陷于錯誤,進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欺詐行為的法律要件是:
在欺詐人方面
(1)須有欺騙他人的行為。欺詐行為是故意把不真實的情況表示給別人,無論虛構事實、歪曲事實或者隱匿事實均屬之。欺詐往往呈現為積極行為,而消極行為,尤其是沉默,則必須是法律、合同或者商業習慣上有告知事實的義務,而未告知時才能構成欺詐。
(2)須有欺詐故意。欺詐故意,是指具有欺騙他人的故意,這種故意的含義包括兩層:第一是使相對人陷于錯誤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實,并且明知相對人有陷入錯誤的可能;第二是有使相對人陷于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這兩種故意從根本上妨礙了被欺詐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在被欺詐人方面
(1)須被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被欺詐人陷于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須有因果關系。如果被欺詐人并不陷于錯誤,或者雖然陷于錯誤,但該錯誤不是受欺詐而產生,則欺詐行為不能成立。
(2)須被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須有因果聯系。如果被欺詐人雖然陷于錯誤,但是并沒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雖有意思表示,卻不是因錯誤所致,欺詐行為也不能成立。
二、脅迫
脅迫是因他人的威脅或者強迫,陷于恐懼而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威脅是指以預告未來的損害使相對人精神感到恐懼。強迫是指以對相對人或其親屬的身體強制或傷害。當事人因受脅迫而作出的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即是脅迫行為。脅迫的法律要件是:
在脅迫人方面
(1)須有脅迫行為存在。脅迫是不正當地預告危害,以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69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2)須有脅迫的故意。脅迫人的故意包括兩個方面:第一,須有脅迫相對人使之產生恐懼的故意;第二,須有使相對人因恐懼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脅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對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須預告危害屬于不正當。所謂不正當,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道德準則。違法當然屬于不正當,但不正當卻不一定都違法。例如,某甲對某乙說:“如果不簽訂合同,則告發你私拿回扣的事”,是很難說這預告是違法的,卻肯定屬不正當,因為它干涉了相對人的意思自由。
在被脅迫人方面
(1)須因受到脅迫而產生恐懼。如果脅迫人縱然施加脅迫,但被脅迫人并不因此恐懼,或雖有恐懼,但恐懼并不是因脅迫而生,就不能構成受脅迫而實施的瑕疵意思表示或瑕疵法律行為。
(2)須因恐懼作出意思表示。即脅迫人的意思表示與其恐懼須有因果聯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須迎合脅迫人的意思作出。這兩個方面必須同時存在,如果被脅迫人并不因脅迫而恐懼,就不能構成受脅迫而實施的行為。進一步看,即使被脅迫人產生恐懼,但是所實施的行為卻不迎合脅迫人的意思,也還是不能構成受脅迫而實施的行為。因為,受脅迫而實施的行為,其實質在于行為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均受到不正當干涉。
三、乘人之危
因危難處境被他人不正當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對自己嚴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實施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危難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都受到了乘危人的不正當干涉,違背了意思自由原則,因而不能被認為是健全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行為,須具備以下要件:
在乘危人方面
(1)須乘人之危。即對他人的危難處境加以利用。危難處境一般指經濟上的窘迫,以及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方面面臨或者陷于危險或困難。
(2)須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須有使危難人按照自己意思進行意思表示的故意。
在危難人方面
(1)須危難人被迫進行意思表示。即乘人之危與危難人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聯系。危難人進行意思表示是不得已而為之,是乘危人不正當利用的結果。如果危難人臨危不懼,不為利誘所動,當然談不上危難為人所用而實施的行為。
(2)須危難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進行意思表示。即危難人無奈而使自己的意思表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如果危難人并不迎合乘危人的意思,那么他所實施的行為也就不構成危難為人所用而實施的行為。
(3)須后果對危難人嚴重不利,違反了公平原則。
意思表示有瑕疵及其法律后果
法律主觀:
公司設立瑕疵法律后果有:對 虛報注冊資本 的公司,會被處罰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會被處罰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 吊銷營業執照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如何判斷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法律主觀:
一、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實如何認定
(一)概念與類型
1、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分為“有意的不真實”與“無意的不真實”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具有瑕疵,其效力狀況各個不同。
2、無意的不真實,指表意人于意思表示時不知其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真意不一致。重大誤解屬之,已如前述。
3、有意的不真實,指表意人于意思表示時知道其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真意不一致。包括四種:
①真意保留;
②戲謔行為;
③雙方虛假行為;
④隱藏行為。
(二)真意保留
1、概念。真意保留,又稱單獨虛偽表示,指行為人故意隱瞞其真意,而表示與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2、真意保留的枸成要件有三:
①須有意思表示;
②表示與內心真意不一致;
③須表意人明知其表示與真意不符。
3、真意保留的效力:
(1)原則:有效。
(2)例外:其不一致為相對人所明知者,無效(注意:此點對 結婚 不適用)。但該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戲謔行為
1、概念。戲謔行為(即開玩笑、吹牛)是真意保留的一個變種,但法律效果截然不同。與真意保留的區別在于,戲謔行為的意思表示者,期待對方不至于產生誤認。
2、戲謔行為的要件有二:①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屬于真意保留;②表意人有理由期待,對方明了自己內心的真意,其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至于被對方誤解。
3、戲謔行為的法律效力:①戲謔行為的意思表示一律無效(無論相對人是否信以為真)。②若相對人對戲謔行為信以為真,戲謔者(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有義務不遲延地向對方澄清誤會,避免對方遭受合理的信賴利益損失。
(四)虛偽行為
1、概念。虛偽表示,又稱“雙方_假行為”,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諜而為虛假的意思表示。
2、虛偽行為的構成要件。
①須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否則不能形成“通謀”);
②須表示與真意不符;
③須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所謂“通謀”,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的表示。
3、虛偽行為的效力。
①在當事人間,因當事人無受其拘束的意思(無法效意思),故虛偽表汞無效。
②虛偽表示的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五)隱藏行為
1、概念。隱藏行為,指隱藏于虛偽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發生的法律行為。隱藏行為必須與虛偽表示如影隨形。
2、隱藏行為的構成要件。
①表意人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
②表意人另外作成虛偽行為;
③以虛偽行為隱藏真實的意思表示。
3、隱藏行為的效力。
①_偽行為無效。
②被隱藏行為不因被隱藏的事實而無效,其是否有效,應適用關于該行為的規定。
二、什么是真意保留?
真意保留,意思是非真意表示或單獨虛偽表示,又稱“心中保留”,非真意表示或單獨虛偽表示,指表意人故意隱匿其內心所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而為與效果意思相反的表示行為。
真意保留
屬于 民事法律行為 當中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法律行為包括有意的不真實和無意的不真實,真意保留屬于有意的不真實。真意保留之構成包括:
(1)須有意思表示,以表示的內容有法律意義為前提,如果表意人表示將不受表示行為的法律約束,則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問題。
(2)須表示行為與表意人的效果意思在客觀上不一致。即表意人內心的真意不同于表示行為表示出來的意思。
(3)須表意人自己意識到其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如法律采取意思主義,則真意保留所表示出來的行為為無效;而如果采取表示主義,則真意保留所表示出來的行為有效。而如果采取折衷主義,則真意保留原則上有效,例外則為無效。
三、真意保留和重大誤解的區別有哪些嗎
真意保留之構成包括:
(1)須有意思表示,以表示的內容有法律意義為前提,如果表意人表示將不受表示行為的法律約束,則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問題。
(2)須表示行為與表意人的效果意思在客觀上不一致。即表意人內心的真意不同于表示行為表示出來的意思。
(3)須表意人自己意識到其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如法律采取意思主義,則真意保留所表示出來的行為為無效;而如果采取表示主義,則真意保留所表示出來的行為有效。而如果采取折衷主義,則真意保留原則上有效,例外則為無效。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也就是說在一個民事 合同 中,如果甲方以非真實的意思表示簽訂合同則為真意保留,如果是乙方錯誤認識合同中條款,則為重大誤解。真意保留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簽訂人隱瞞自己的真實意思而將與真實意思相悖的意思表示于合同中,而重大誤解是誤解合同中已經表示出來的有歧義的部分。也就是說真意保留的合同中并沒有合同簽訂人的真實意思,而重大誤解合同中有合同簽訂人的真實意思,不過這種意思表示是模糊的有歧義的。另外,根據合同有效的要件,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這樣來說真意保留應該是無效的;而重大誤解合同則是可撤銷的,在撤銷前是有效的。包括四種真意保留,戲謔行為,雙方虛假行為和隱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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