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九級傷殘怎么賠償
工傷九級傷殘賠償標準如下: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相當于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交通事故九級傷殘賠償標準:
1、醫藥費: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
2、營養費:30元/天;
3、護理費:97.5元/天;
4、伙食補助費:30元/天;
5、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老人,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7、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8、殘疾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9、精神撫慰金:九級殘疾一般為10000元到16000元;
10、鑒定費:憑發票報銷;
11、后續治療費:待時機發生后另行計算或鑒定評估;
12、誤工費:本人工資乘以具體誤工月數。
綜上所述,九級工傷能夠獲得的賠償項目主要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其中,工傷九級能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數額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此外的賠償項目還有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等賠償項目,這項項目需要綜合考慮工作的地域、個人工資以及具體傷情來判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貴州省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
貴州省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如下:
一、醫療費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三、交通費
1、關于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么,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并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2、關于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
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3、關于交通費的計算標準。
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五、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六、傷殘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八、傷殘津貼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和的標準為: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月數計算,但計算五級傷殘的剩余月數最多不得超過72個月,六級不得超過50個月。七級傷殘的剩余月數最多不得超過24個月,八級不得超過18個月,九級不得超過8個月,十級不得超過4個月。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和的標準為: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月數計算,但計算五級傷殘的剩余月數最多不得超過72個月,六級不得超過50個月。七級傷殘的剩余月數最多不得超過24個月,八級不得超過18個月,九級不得超過8個月,十級不得超過4個月。
法律依據
《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到就近醫療機構急救的,應當在急救醫療機構出具傷情穩定證明后5日內轉往協議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經辦機構申請工傷待遇的,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自職工死亡時的次月起享受。
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按照再次鑒定結論享受相應待遇,待遇的起始時間為作出原鑒定結論時間的次月。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自復查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復查鑒定結論享受有關待遇,不再重復享受一次性待遇。
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低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的,繳費基數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用人單位辦理該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的,其工傷待遇按照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工傷職工工作時間不足1個月的,其工傷待遇按照其1個月的工資計算。
貴州省畢節市工傷賠償標準表
法律主觀:
畢節市是屬于貴州省,那么 工傷 賠 工資 是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和貴州省規定進行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 畢節 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職工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的,其 工傷待遇 按照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工傷職工工作時間不足1個月的,其工傷待遇按照其1個月的工資計算。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傷鑒定10級傷殘賠償多少錢
工傷鑒定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級傷殘解除勞動關系的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參照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具體規定。
醫療費實報實銷,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工傷賠償項目如下: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參照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具體規定。
三、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四、醫療費:實報實銷,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六、輔助器具費用:1、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輔助器具費用參照地方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
七、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時間長短的確定,參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或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其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八、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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