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旅者銷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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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交社保的賠償包括: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補交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如果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
單位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選擇不同的方式進行維權:
1、以單位違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2、未依法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向社保機構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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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沒有給員工交社保怎么賠償
1、公司未繳納社保的賠償是可以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如果單位拒絕支付這筆補償金的話,那么也是可以直接的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部門來解決雙方的糾紛,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賠償方式如下: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4)如公司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補繳社保的,公司一直沒有簽合同,也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承擔賠償金的,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公司還要支付失業保險金的,如果公司有加班行為,還要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如果公司克扣工資,還應足額支付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就以上糾紛,無法協商的可以提起仲裁處理。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核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二、設會保險的用處:
1、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2、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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