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船舶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完好價值,減除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實際價值,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貨物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按照貨物在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減除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計算。貨物在抵達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凈得金額,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運費分攤價值,按照承運人承擔風險并于航程終止時有權收取的運費,減除為取得該項運費而在共同海損事故發生后,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營運費用,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以上每一項分攤價值都要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是因為共海損犧牲中的一部分將要從其他各受益方那里得到補償,因此也有部分價值因為共同海損行為而得到保全,從而也應計算在共同海損分攤價值之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條 船舶、設施上的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船舶、設施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全。
第十條 船舶、設施航行、停泊和作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法律分析:船舶一切險是船舶營運保險的一個基本險種,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選擇使用。船舶一切險下,保險人承保的保險責任大于船舶全損險,因而其保險費率大于船舶全損險。根據船舶保險條款,船舶一切險下保險人承擔船舶全損險規定的各種原因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損失,以及下列責任和費用。
但是一切險不包括水漬險。就是說貨物被淋濕這種是不算的。一切險包括共同海損:共同海損和救助。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救助費用的分攤部分。如果被保險船舶發生共同海損犧牲的,保險人賠償全部損失,而無須被保險人先行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
法律依據:《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 無論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結束后發生的船舶或者貨物因遲延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船期損失和行市損失以及其他間接損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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