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公證怎么辦理
離婚證公證的辦理流程如下: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3、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提交的材料:
1、當事人雙方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離婚證書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離婚協議怎么公證
法律主觀:
離婚協議公證的流程:
一、審查離婚協議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二、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愿離婚;
2、雙方是否約定對子女的撫養安排;
3、雙方是否約定了共有財產的分配和共同債務的清償責任。
三、審查離婚協議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
四、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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