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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死亡賠償金(死亡保險金能被執行嗎)

首頁 > 社保2025-01-21 05:31:43

保險金和遺產的區別?

買了死亡保險,被保險人死后的理賠金是算保險金還是遺產怎么區別,兩者有什么區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害賠償金,而不再屬于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5日發布的法釋〔2003〕19號《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痹擁椊忉寖H就“軍人”這一特殊群體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明確界定為個人財產,但對作為非“軍人”的一般群體,也應作同一理解,否則難免給人以“厚此薄彼”之嫌,且有違最大限度地救濟受害者、填平其所受損害的立法價值選擇。
   對死亡賠償金,究其作為直接受害人死者的遺產、個人合法財產,還是作為間接受害人死者近親屬的收入損失賠償或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物質幫助與精神撫慰?可以說,在理論上和實務中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持“遺產”觀點的認為可以直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持“物質幫助與精神撫慰”觀點的人認為可以由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領受。筆者認為“遺產”觀點和死者“個人合法財產”觀點均不妥。理由如下: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雖然死亡賠償金也是公民死亡時發生的,與遺產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二者還是有很大的區別:(一)死亡賠償金是公民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之后才發生的,非該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二)《繼承法》詳細規定了遺產的范圍,該范圍之內并沒有包括死亡賠償金;(三)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如未立遺囑,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原則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四)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兩種人,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有悖于立法上設死亡賠償金的目的。
   總之,死亡賠償金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不能認定成為公民的遺產。認為死亡賠償金是死者的個人財產,也是欠妥的。這是因為:(一)任何公民要取得財產所有權必須有合法依據,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合法取得財產所有權,但由于加害人支付死亡賠償金時,該公民已經死亡,也就不是通過親自行使民事行為而取得該款項的所有權;(二)由于死亡賠償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該公民無法將其作為生活資料或生產資料進行使用,也無法對該費用享有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三)公民不能以犧牲自己的生命來換取合法財產所有權,否則,不但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有悖于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筆者認為,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丈夫意外身亡 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配?

我和孩子(沒有生活來源 一直在娘家)有公公婆婆(有生活來源)賠償金11萬該如何分配 公公婆婆想要孩子的撫養權,他們有權嗎?

近親親屬都有權利分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負擔孩子撫養的情況下,老人是可以要孩子的撫養權的。

主體確定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

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

注: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p>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擴展資料

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家住梅州市平遠縣的李華與張紅原系夫妻關系,張紅患有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

1994年張紅生下女兒小蘭,但因夫妻感情不和,女兒還未滿周歲二人便已分居,小蘭一直由父親李華撫養。

2000年夫妻二人協議離婚,約定小蘭歸李華撫養,張紅不負擔撫養的一切費用。之后李華另娶,張紅也再嫁,小蘭在生父李華、繼母王麗的共同撫養下健康成長。

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小蘭乘坐謝某駕駛的一輛摩托車,經過大柘鎮兔子崗下坡路段時,摩托車因避讓一輛重型貨車摔倒在地,小蘭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離異多年 因賠償金打起官司

2014年5月,平遠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華、王麗和張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21萬余元。保險公司將款項劃入法院賬戶,但三人一直就賠償金的分配無法協商一致,2015年7月,張紅遂將李華、王麗夫婦訴至平遠法院。

張紅起訴認為,其作為小蘭的生母,因患有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小蘭對其負有扶養義務,故賠償金中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歸張紅所得,剩余部分扣除開支后應當與小蘭生父李華平均分割。

李華、王麗對扶養費用沒有異議,但認為張紅雖是小蘭的生母,既沒有負擔過小蘭的撫養費用,也沒有探視過小蘭,沒有盡到一個母親的責任與義務。小蘭一直在李華、王麗的撫養下成長,關系緊密,小蘭的死亡對其一家人的打擊是沉重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歸其所有,張紅無權分割。

法院判決 未盡義務不予分配

梅州平遠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受害者因人身傷害死亡,家庭可以預期的其未來生存年限中喪失的收入,該收入用于家庭共同消費或家庭積累,是對死者家庭成員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財產性損害賠償,所以死亡賠償金性質上不屬于遺產,不適用于繼承,其賠償權利人應為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小蘭死亡造成的家庭殘缺,影響最大的應該是與小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即李華、王麗兩被告。而原告張紅與李華協議離婚時已約定其不負擔撫養的一切費用,張紅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有負擔小蘭撫養費用。且張紅自身患有疾病,并無暇顧及小蘭的生活。

綜合考慮原被告與死者的關系親疏遠近、共同生活親密程度,尤其是對死者所盡義務多少等情況后,法院判決張紅除可分得被扶養人生活費85499.37元外,剩余的賠償款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均歸李華、王麗所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離婚父母爭奪女兒死亡賠償金 法院:未盡義務不予分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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