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責任承擔。
你們可以根據事故認定書以對方和交強險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先由對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給予賠償,不足的部分由雙方當事人承擔50%。保險公司有先行墊付的義務,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
其次,要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
車主要積極協助保險公司完成對車輛查勘、照相以及定損等必要工作。結案前應向交管部門了解事故中自己應負多大的責任、損失多少和傷者的賠償費用等情況,然后再向保險公司詢問哪些情況能賠哪些情況不能賠,盡量減少損失。同時,車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車以及找修理廠修車時,關于價格問題要與保險公司及時溝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廠的開價與保險公司的賠償價格相差太大。對于定損時沒有發現的車輛損失,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二次查勘定損,這筆額外的損失就不用車主自己掏錢了。因為保險事故受損或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公司檢驗,確定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費用。若客戶自行修理,保險公司會重新核定甚至拒絕賠償。車輛修復以后,在支付修理費用和辦理領車手續前務必對修理質量進行查驗。
如對方傷者醫療費在一萬元內,由你車方的交強險一萬元限額內負責。超出的部分,按照責任分擔。不過由于對方非機動車,應由你車承擔六成,對方四成(理由是根據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經濟賠償加上百分之十的規定)。如簽過后,對方再提出賠償你方不用理會(最后雙方當時簽定時注明:“以某年某月某日前,由某方賠付完畢。以后雙方互不追究任何責任”等字眼,以防止此類情況)。
交通事故賠償是要看當事人之間的當事人大小來確定,一般按照交警部門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標準。因此接下來將由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關于車險主責與次責的賠償標準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車險主責與次責的賠償標準
一般主次責任是三七開,即主要責任承擔70%,次要責任承擔30%。但前提是交強險賠償部分先賠,交強險不足賠償的,再根據事故責任承擔。
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賠償如下:
(1)事故雙方均為機動車的,雙方在交強險額度內全額互相賠償對方損失,死亡傷殘11萬、醫療費1萬元、財產2000元;不足部分,雙方按7:3的比例分擔;
(2)事故一方為機動車,一方為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的,機動車在交強險額度內全額賠償對方損失,不足部分,如果機動車占主要責任,主次責任按8:2分擔,如果機動車占次要責任,主次責任按6:4分擔;
(3)雙方均為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的,所有損失按7:3比例分擔。
保險賠償方式如下:交強險賠償交強險損失,商業三責險賠償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損失,商業車損險賠償對方賠償完以后不足部分的已方車輛損失,商業車上人員險賠償對方賠償完以后不足部分的已方車上人員受傷損失。
(4)賠償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1、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 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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